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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藝興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排污水到公用雨水渠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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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角白布街藝興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未有糾正大廈內污水渠錯駁情況,令污水排入公用雨水渠,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8,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人員去年三月發現旺角一商住大廈行人路旁不斷有污水排出,經視察後發通知要求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跟進解决。環保署其後於六月再作跟進巡查,經色粉追蹤測試確認有污水從地下食肆及大廈的住宅單位排出路邊的公用雨水渠,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並無跟進糾正污水渠錯駁的情況,遂按蒐集的證據對負責大廈公用設施的業主立案法團提出檢控。在進行檢控期間,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已立即聘用承辦商糾正錯駁的污水喉管,該幢樓宇產生的污水現已排放到公用污水渠。

  發言人提醒大廈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大廈內所有商鋪、住宅及辦公室等處所產生的污水,只可以排入公用污水渠;如發現污水渠錯駁至雨水渠,必須立即聘請合資格的承辦商糾正,以防止污染環境。

  任何人士排放污水進入公用雨水渠即屬違法。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最高可被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8年3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