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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臨時政府撥地及短期租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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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地政總署以臨時政府撥地方式撥予決策局或政府部門作臨時用途的政府用地(臨撥用地),以及該署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予政府以外團體/人士作臨時用途的政府用地(短租用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的(i)臨撥用地及(ii)短租用地分別的數目,以及每幅用地的(i)位置及(ii)面積(以表列出),並(iii)以地圖分別顯示該兩類用地的位置;該等短租用地當中,已有長遠規劃用途的用地數目;如沒有備存該等資料,政府會否考慮編製有關資料;
 
(二)鑑於政府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致本會議員的覆函中表示,用作工地/施工區的2 945公頃臨撥用地當中,約有三分之二面積的用地預計會成為基礎設施的一部分,該等基礎設施所屬的工程項目名稱,以及當中哪些屬大型基建工程;有否就餘下三分之一面積約1 000公頃的用地的未來用途進行研究;如有,研究的目標及內容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研究;施工區在工程進行期間的詳細用途(例如用作存放工具或工人物品等)為何;
 
(三)政府在去年六月七日就本會議員質詢所提答覆的附表四中,用途為(i)「貯存用途」的臨撥用地分別批予哪些政府部門及在有關用地貯存的物品的類別、(ii)「休憩用地」的臨撥用地現時開放予市民使用的百分比,以及(iii)「其他」的臨撥用地每幅的用途詳情(以表列出);及
 
(四)鑑於政府在第(三)項提及的答覆中表示,沒有備存未來三年、五年及10年到期歸還的臨撥用地的現成資料,政府自此有否編製該等資料;如有,詳情為何(以表列出);如否,會否編製有關資料?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八年二月,地政總署批出的短期租約共有5 407份。這些用地的位置和面積如下:
 
地點(以分區地政處劃分) 短期租約數目 面積(公頃)(約)
港島東區 165 18
港島西及南區 507 50
九龍東區 132 51
九龍西區 127 63
離島 492 1 721(註)
北區 450 55
西貢 1 013 50
沙田 326 57
屯門 303 49
大埔 525 43
荃灣葵青 277 143
元朗 1 064 123
鐵路發展項目的用地 26 35
總數 5 407 2 458(註)
註︰包括批租予香港機場管理局以供進行三跑道系統的土地平整和相關工程的短期租約(1 640公頃)。
  
  截至二○一八年二月,地政總署批出的臨時政府撥地共有3 745個。這些用地的位置和面積如下:
 
地點(以分區地政處劃分) 臨時政府撥地數目 面積(公頃)(約)
港島東區 287 187
港島西及南區 449 97
九龍東區 303 222
九龍西區 171 56
離島 360 681
北區 364 346
西貢 331 410
沙田 277 39
屯門 144 264
大埔 258 146
荃灣葵青 258 427
元朗 398 211
鐵路發展項目的用地 145 137
總數 3 745 3 223

  短期租約用地現時用於支援不同用途,主要包括租住公屋/居者有其屋計劃/鐵路發展項目/機場三跑道系統的施工區/工地,及公用事業/宗教/社區/其他非牟利用途,以及露天倉庫、貨櫃存放和臨時收費停車場,申請人均為政府以外機構。當中用作各類公營房屋發展項目、鐵路發展項目及機場基礎建設項目所需的施工區/工地,面積合共約1 750公頃,佔所有短期租約用地面積的71%。這些施工區/工地的短期租約用地,待建造工程完成後,地政總署會就當中有長遠發展用途的部分批出地契,而與基建有關的用地屆時便交由負責的機構管理和運作有關設施。換言之,此類短期租約實際上是過渡性安排,讓工程開展以落實土地的長遠發展用途,這些用地大部分最終會成為有關基礎設施的一部分。
 
  臨時政府撥地是把某幅政府土地臨時撥予個別政府部門/決策局的撥地方式,以進行特定工程或作特定用途(例如貯存、休憩用地等)。當中,用作施工區/工地的用地約2 750公頃,佔所有臨時政府撥地面積約85%。這些為進行政府項目而須撥出的施工區/工地旨在用作落實長遠用途,在臨時政府撥地期限屆滿時,當中工地通常會成為未來基礎設施的一部分。這些施工區/工地所涉及的大型基建工程包括沙田至中環線工程、港珠澳大橋香港囗岸及香港接線工程、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蓮塘/香園圍口岸與相關工程等。
   
  政府在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回覆有關議員就二○一七年六月七日立法會問題第六題的答覆所作的跟進查詢時表示,根據粗略估算,作為施工區/工地的臨時政府撥地的用地中,約三分之二面積的土地,預計會成為基礎設施的一部分。須指出此乃粗略估算,個別工程完成後,是否把施工區/工地納入基礎設施的一部分,以及相關的範圍和面積,將視乎有關工程的最後設計和運作時的需要而決定。
   
  就短期租約用地和臨時政府撥地的長遠規劃用途,在多管齊下的增加土地供應策略下,政府一直持續進行各項土地用途檢討,以物色更多可於短中期撥作房屋或其他用途的可發展用地,務求善用土地資源。
 
(三)就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七日回應立法會問題第六題的答覆中附表四所提及「貯存用途」的臨時政府撥地,主要撥予路政署、土木工程拓展署、食物環境衞生署、水務署及渠務署等政府部門,貯存物品的種類會因應各部門的不同運作需要而有所不同。
 
  就「休憩用途」的臨時政府撥地(如公園、球場等)有否開放予市民使用,雖然地政總署沒有備存確實的百分比,但這些場地一般會開放予市民使用。
 
(四)政府考慮到編製未來三年、五年及10年到期歸還的臨時政府撥地資料所需的大量時間及資源,以及現有工作優次,於現階段未能優先投放資源編製及提供有關資料。無論如何,在批出臨時政府撥地後,如需落實有關用地已規劃的長遠用途,或因應環境轉變而需優先考慮另一臨時用途,地政總署會在適當的時間終止有關撥地,以落實有關的長遠用途或其他臨時用途。
 
  基於資源和工作優次考慮,我們未能提供以地圖形式顯示超過9 000個短期租約和臨時政府撥地的位置(提問第(一)部分),以及約1 400幅「其他用途」的臨時政府撥地資料(第(三)部分)。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