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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偵破元朗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化學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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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朗新田一家回收場公司及其負責人因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有害電子廢物,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46,000元。

  去年五月,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在元朗新田發現有回收場違例處理廢印刷電路板及廢鉛酸電池,搜出的化學廢物共約五噸,總市值約為五十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回收場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出檢控。

  發言人解釋,有害電子廢物如廢平面顯示器、廢鉛酸電池、從電器拆解所得的廢印刷電路板等,均屬化學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如鉛及汞)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若不妥善處理,會污染環境及危害公眾健康。

  發言人提醒所有廢物收集商、進出口商及回收場營運商,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並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此外,進出口化學廢物(包括作轉運用途)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有效許可證。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或進出口化學廢物的活動,均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8年2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