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拒絕提供資料配合環保署調查非法棄置廢物個案被定罪
**************************

  一名輕型貨車車主拒絕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提供有關一宗非法棄置廢物個案的涉案司機資料,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被判罰款6,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早前在元朗錦壆路裝設監察攝錄系統,打擊非法棄置廢物活動。該系統於去年四月錄到一名輕型貨車司機非法棄置廢物。環保署根據攝錄所得的車牌號碼追查到涉案的輕型貨車車主,並向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供涉案司機的聯絡資料,但被拒絕,環保署遂按《廢物處置條例》檢控該名車主。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23B條,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拒絕向執法當局提供所需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目睹任何人士非法棄置廢物,應向環保署舉報。環保署會根據市民提供的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跟進調查,如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拒絕提供執法所需資料例如涉案司機或人士的身分,可能會被檢控。

  發言人亦提醒運輸及物流業界人士,切勿非法棄置廢物,否則可被環保署檢控。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8年2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