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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收取《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的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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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規例》),以期讓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可在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向物業交易的承讓人收取徵款。

  監管局是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下設立的法定機構,其職能包括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提高物業管理業的誠信、能力及專業性。

  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透過發牌予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和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收取徵款所得的收入來支持。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賦權監管局向承讓人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收取徵款。為了讓監管局能獲取穩定的收入來源以應付開支及達至持續財政自給,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一律訂於350元。」

  在《條例》下,徵款適用文書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而承讓人指有關不動產根據徵款適用文書獲轉讓或而歸屬的人。

  發言人補充:「監管局會在須繳付徵款的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時,透過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收取徵款。」

  《生效公告》和《規例》將於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通過,監管局將由七月一日起收取徵款。
 
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