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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就西貢清水灣五塊田三十三號村屋的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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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南區區議員司馬文所持有的西貢清水灣五塊田33號村屋(丈量約份第238約地段第595號)外面的情況,地政總署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日)表示:

  西貢地政處早年按市值租金以短期租約(SX4181)把一幅政府土地租予西貢清水灣五塊田33號村屋的現任業主作其屋外的花園用途,租約於二○○六年中開始生效。該短期租約的面積大約104平方米,並容許一個用作存放石油氣瓶的貯存箱、一個作儲物用途的組合櫃、圍牆及閘門。

  西貢地政處從前亦曾透過短期租約批予前業主同等範圍及面積的土地作村屋外花園用途。一般情況下,在租約範圍內的地面作簡單鋪設不會被視為違反租約的規定,但在租約完結時,政府作為地主可要求租戶回復本來狀況。根據西貢地政處人員最近的實地視察,未發現違反租約條款的情況。

  村屋花園外圍近斜坡的部分政府土地有一平台,根據西貢地政處現有資料顯示,該平台(面積大約24平方米)早於二○○○年已存在,但沒有該平台是由何人及何時興建的記錄。事涉村屋的現任業主原先提出把該平台也納入私人花園的短期租約申請,但最終因為該平台超越曾批予前業主的短期租約範圍而不獲批准。換言之,該平台範圍屬於政府土地。
 
  根據西貢地政處於二月十四日再次進行的實地視察,發現該平台雖然沒有被圍封,但地面下設有的照明燈裝置佔用了政府土地。由於該地點毗鄰並沒有其他村屋,西貢地政處有理由相信照明燈的裝置是與該村屋有關,因此已於今日發信給該村屋的業主,並於現場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張貼法定通知,要求有關人士停止佔用政府土地,並在14天內移除有關照明燈的裝置。
 
2018年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