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

  《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二月九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訂明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證有效期為十年,這是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發表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報告所提出的其中一項便利業界的措施。」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規例,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為出租或取酬而載客時,必須在車內展示有效之的士司機或公共小巴司機證,以便易於確認司機身分及提升專業形象。司機證必須附有司機在展示日期前12個月內拍攝的照片,換言之,司機須每年更換司機證。

  發言人說:「因應的士及公共小巴業界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法例,取消12個月的照片規定,並訂明司機證的有效期為十年,讓司機日後無須每年換證。此舉可略為減輕業界的運作成本。」

  為配合新安排,《條例草案》通過後,運輸署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士和公共小巴司機證的新設計,該設計將適用於《條例草案》生效後所發出的司機證。同時,為免大量司機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立即換領新款司機證,政府建議提供過渡安排。在《條例草案》生效前所發出的司機證,將繼續在發出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18年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