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將被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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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二月二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2018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修訂令》)。《修訂令》旨在修訂《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將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納入《條例》附表2,以加強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減免因暴露於這化學品而可能出現的健康和污染問題。

  根據《條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學品均受許可證制度監管。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二月九日)表示:「將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納入《條例》管制的目的,是使香港配合《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鹿特丹公約》)就管制有毒化學品所作的有關修訂。」

  《鹿特丹公約》的目的,是在指明有毒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促進締約方分擔責任並展開合作。各締約方在實施《鹿特丹公約》時會採取措施,執行進出口這類化學品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保障人類健康及保護環境,避免他們受這類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所影響。由於《鹿特丹公約》的修訂項目已於二○一七年九月十七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政府需相應修訂《條例》的附表,將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納入其中。

  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將於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受《條例》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短鏈氯化石蠟和三丁錫化合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8年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