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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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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很感謝昨晚和今早各位議員就修正案方面,給予我們很寶貴的意見和觀點。我亦重申我們動議這項修正案,是修正《條例草案》的第7條,是因應日後執法的需要,在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和考慮而提出的修訂。當然我們明白議員有些關注,尤其是對第二組修正案。第一組修正案似乎很多議員都覺得是合適和合理,亦是支持的。
 
  有議員亦提出,希望我們可以第二次在法案委員會再認真討論或解釋清楚,才在這裏再討論。我想重申,有關修正案在法案委員會已有詳細審議,亦在這裏多謝主席姚思榮議員和其他法案委員會的議員,給予我們很多意見。現在這法例連同修正案提交立法會,都是由當時的討論產生,而法案委員會對修正案是並無異議,並且支持政府提出修正案的前提下恢復二讀辯論。
 
  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有議員質疑應否容許督察進入住宅執法。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可能是沒有爭議,這爭議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才產生。內務委員會亦支持政府提交這項《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由於立法會並無先例,讓政府收回已經在法案委員會支持的修正案,因此政府建議將修正案分為兩組,讓議員可以通過進行表決,再次讓大家就賦權予督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的修正案,清晰地表達意見。
 
  在以下的時間,我就不同議員的觀點和關注回應。首先,整項法例的大前提,第一是希望保障青少年的健康;第二,其實現時在香港,張宇人議員亦提及,在法例下,已經是不容許18歲以下人士在領有酒牌的處所內飲酒,但是有一個法例漏洞,現時在零售點可以買酒。我們認為有需要將這法例現時的漏洞堵塞,所以提出這個修例建議。
 
  剛才葉劉淑儀議員要求我再談多一點關於飲酒的禍害,亦覺得大家意見不同,可能有價值觀的問題。我很快地談一談飲酒會對健康構成即時和長遠的影響,早前很多議員亦有提及這點。當然飲酒的模式和飲酒量會有不同,而過量攝取酒精都會壓抑大腦功能,有急性酒精中毒和致命的可能。世界衞生組織轄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已將酒精列為第一類致癌物,這些都是酒精整體的禍害。
 
  為何我們那麼緊張青少年呢?酒精對青少年當然有不良的影響,無論對自身和社會都造成影響,對個人的疾病、意外、傷害等,都是有影響。未成年人士飲用酒精,因為他們的腦部正在發展,相比成年人,酒精對他們更容易造成生理、心理或社交上的負面影響,這些大家都清楚。我們有一些數字,醫院管理局在過去五年錄得酗酒問題的求診新症中,差不多有50%至70%個案中第一次飲酒年齡為18歲以下,而第一次飲酒年齡為16歲或以下人士的個案有40%至60%,這問題不容我們不去處理。
 
  近年,衞生署調查亦顯示青少年飲酒的情況,尤其是小學生,甚至中學生,暴飲情況都有顯著上升的趨勢。為何我們這樣關心零售點售賣酒類飲品的問題?有調查顯示,若問小學生和年青人,他們從何得到酒類飲品,當然有很多不同方法取得,但約10%小學生是自行購買,約30%中學生是自行購買,這顯示修訂法例的重要性。
 
  若我們看今次的修正案,尤其是比較有爭議性的第二組修正案,是由於在「分發地點」的定義中,剔除了住宅,所以若有不法人士利用住宅物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有關酒類的業務,或利用住宅收藏犯罪證據,我們希望可以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建議,如裁判官因督察藉宣誓作出的告發,信納有合理懷疑,才會發出搜查令。而任何東西可能是新訂條例第5部所訂罪行的證據,裁判官可發出搜查令,讓督察進入和搜查處所,所以不是完全沒有約束或制約地發放搜查令。
 
  現時法例都有類似依據搜查令進入住宅的條文,多位議員都有提及,葉劉淑儀議員和姚思榮議員都曾提及。政府亦看過不同條例,律政司同事亦對於這條例在法案委員會討論這一方面時,給予肯定。若沒有明文規定,督察是沒有權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這會造成法例的一個明顯漏洞。
 
  有議員例如陳恒鑌議員,關心若家裏有酒又有小朋友會怎樣呢?我們重申這條例是關注有業務的過程,而不是本身有人或有酒便已構成違法情況。
 
  另外,多謝周浩鼎議員給予很多寶貴意見,亦令我們更好地思考將來在執法過程和檢視這項條例的關注點。當然明白周議員覺得相稱性和必要性,陳志全議員亦有提及過這方面。我們重申,明白議員擔心督察權力過大,律政司和同事已充分考慮這方面的問題,也覺得合適,因此我們在整項法案的修訂,其實也作出平衡。條例的目的是禁止在業務過程,我重申業務過程是重要的,即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執法,而是要有證據或合理懷疑有業務過程,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我們希望可以在整體執法上,做相應和適當的指引。
 
  我們亦聽到多位議員提及如果問題現在不是很嚴重,不如等待問題嚴重後再修訂,我聽到多位議員有這意見,但也有支持這項修訂的議員談到,如果在法例審議的過程中,我們見到明顯的漏洞而不堵塞或審議清楚,政府也沒有負起應盡的責任。所以在這情況下,很多時候審議不同法例都有這情況,我們最主要視乎重要性和盡量作出適當平衡,一方面希望保持法例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亦了解到他們帶來的不同影響。
 
  周議員也有提及希望政府重點在街上售賣或零售點執法,而未必在住宅。事實上,我們的重點都會集中在街上或零售點賣酒的店鋪,如果他們售賣給18歲以下人士就會違規,這方向一定是我們的重點,但如果我們沒有在住宅執法,法例的完整性會受質疑。我們授權予督察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在住宅干犯條例第5部的罪行,才會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亦因為我們不能排除有人會利用住宅物業賣酒或供應令人醺醉酒類的業務給未成年人,我亦重申這是有業務過程。這權力在有需要時才會行使,而非大家可能誤會了督察可以隨意進入住宅搜查。
 
  有議員關注這些情況是不是有很多,當然大家都明白樓上鋪很普遍,我們不能排除有人會因為我們在分發點內剔除住宅,而利用住宅進行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在整項法例,其實也有人擔心督察的權力,我再重申,《條例草案》的建議令賦予的權力受制約和制衡,例如要在合理時間行使進入分發點視察的權力,或有合理懷疑該人有犯第5部所訂的罪行,亦只能在他覺得有任何他認為屬於第5部的所訂罪行的證據、有證據或資料與第5部所訂的罪行相關,或能執行第5部所訂的職能的情況下,才會要求提供資料或有這權力,這些制衡措施都能平衡督察的調查在《條例草案》下新訂的罪行和保障住宅個人私隱。我們有關賦權是相稱和有必要,而其他法例如《噪音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中醫藥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電影檢查條例》等,都有類似條文。
 
  立法必需有前瞻性,所以在《條例草案》的修正案下,我們已將住宅排除在一般督察可以在合理時間內調查的分發點之外,所以剛才我們所提及的問題,其實已得到平衡。何俊賢議員提到政府只會在有充足理據下,才會申請搜查令,而法庭亦只會在信納有關合理懷疑下才會批准。
 
  我也想用一點時間談談執法,因為大家都覺得這是重要,並希望我們多談一些。政府在制訂執法指引時也會考慮各種業務過程中有機會產生的問題,來完善執法指引。很感謝多位議員提出一些可能發生的情況,豐富了我們在制訂指引時的考慮。衞生署督察當然會考慮不同情況,但不法分子的手法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會盡力考慮所有不同情況,而訂定實質而有效的措施。
 
  有議員關心若要在住宅搜證,大概情況是如何。當衞生署接獲有人涉嫌在住宅賣酒給未成年人的投訴,會向投訴人錄取口供,而督察亦會再搜查證據,例如在網上搜尋相關的資料包括廣告等。督察只會在有足夠證據下,才會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裁判官在審核有關申請時亦會確保有足夠證據才會批出搜查令。裁判官一般的考慮包括是否有足夠證據相關法例已被干犯和作為證據的物品是否足以用來佐證有關的罪行等。裁判官只會在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住宅內,有任何東西或相當可能是第5部所訂罪行的證據有關,才會就該住宅發出搜查令。
 
  有議員提出「放蛇」的問題,也建議政府進行「放蛇」行動。如果要「放蛇」,我們要聘請未成年人士參與「放蛇」行動,有時會涉及敏感事項,例如勞工保障或參與「放蛇」行動的青少年的人身安全,所以我們必須小心考慮。我們當然鼓勵公眾向衞生署提供資料,衞生署人員在收到情報或投訴後會進行巡查,採取執法行動。
 
  多位議員關心執法人手或過程的情況。衞生署轄下會成立控酒執法及宣傳組。我們會分配資源設立執法隊伍,巡查及監察個別選定的零售點,包括零售商店及領有酒牌並零售令人醺醉酒類的處所,確保他們遵守法例、處理投訴和監控遙距分發交易。衞生署也會釐定執法指引和策略,確保巡查有效地執法。我們也會設立後勤隊伍,支援包括檢控和行政工作,並展開宣傳教育。
 
  陳志全議員提及,不法分子可能會把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酒類給未成年人的證據放於不同住宅,怎樣調查呢?這更突顯我們需要賦予督察權力,讓他們在有需要時可向法庭申請授權進入住宅進行巡查及搜證的工作。
 
  不法分子亦有可能以住宅作為網上向未成年人售賣酒類飲品的地點,故此在有合理懷疑而又獲法庭授權的情況下,督察是要進入住宅進行搜證工作。這也是因為有議員擔心遙距分發在執法及搜證上的困難。若删除44(A) 條所賦予督察進入並搜查住宅的權力,這將大大增加我們在遙距分發在執法上的困難。
 
  明白到張宇人議員和邵家輝議員都提出憂慮,如果住宅內藏有大量酒類,會否構成「無牌賣酒」的表面證據,令督察可以此為「合理懷疑」進入處所。我在這裏澄清,現時售賣酒類飲品並不需要牌照,而這《條例草案》亦沒有任何設立賣酒牌照的建議,我們的目的是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因此希望張議員和邵議員不需要擔心。
 
  另外我重申,進入住宅搜查的權力必須事先獲得裁判官的授權,和在裁判官信納有合理懷疑,才會發出搜查令。我們認為這做法能平衡偵察和調查第5部所訂罪行及保障住宅內的個人私隱,和另一方面平衡大家的擔心,此賦權我們認為是相稱和有必要的。我們會在草擬執法守則的時候,就何謂「合理懷疑」提供清晰的指引。我們在草擬修正案時亦徵詢了律政司的意見,以確定我們在這方面的想法。
 
  邵家輝議員亦提及,擔心前線人員和顧客會有爭執。在法例開始實施後,賣酒地方必須展示一個告示,寫明不可以賣酒給未成年人士的規定,希望以此提醒雙方(有關法例)的要求。衞生署亦會就此為業界制訂指引和加強宣傳教育。
 
  最後,大家非常關心和促請衞生署多做宣傳教育和公眾教育。我亦想和大家談談,一方面我們現時正進行不少關於酒害或青少年的教育,隨着法例的生效,我們亦會大力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活動。衞生署在二○一一年出版了《香港減少酒精相關危害行動計劃書》,這條例正正亦是行動計劃書所列出的17項行動的其中一項,會在今次立法。其他項目大部分亦已展開工作,有些已達標,例如一些針對年輕人的措拖和健康教育的工作等。我想再提出,若針對年青人,其實衞生署剛剛在二○一六/一七年度,推行了「年少無酒」的健康運動,這正正針對和確立社會有一個「年少無酒」的願景,目標亦希望提高受眾整體對於飲酒的認知和了解,亦有一些健康教育的工作,除了青少年外,讓家長、教師和社會大眾都能夠明白這方面,和希望保護年輕人免受酒精禍害,在這議題上,希望得到更大的共識。
 
  最後,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我們兩部分的修正案,當然我們會盡力去處理議員所提出的關注點。若修正案不獲通過,確實不理想,對我們日後的執法會有影響。但衞生署都會針對一些分發地點執法,我們亦會就新規例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以盡力打擊和留意大家提出的關注點,例如定期抽查網上售賣酒類飲品的網站,並且發信和電郵,提醒商家遵守條例的規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