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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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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莫乃光議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傳召律政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到立法會席前,就其是否仍然適合出任律政司司長的有關問題,當中包括其寓所的僭建物、其購入有關物業的過程、其名下的公司、其丈夫名下的公司與政府工程有關的業務,其就上述問題及在品格審查的過程中有否涉及隱瞞,以及其他一切相關事宜,作證及出示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這項議案。
   
  首先,我想指出,《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是對香港特區政府工作提出質詢。上述問題均不涉及香港特區政府工作,所以《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並不適用。
   
  自從今年一月六日起報章報道鄭司長和其配偶的物業,及其配偶名下公司的業務事宜後,鄭司長在過去幾星期已經多番公開作岀交代及真誠的道歉,包括出席了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上星期一,即一月二十九日的特別會議,解答了議員的問題。有關要點總括有以下幾點:
  • 司長當日以現狀買入屯門的物業,她不認識前業主;
  • 司長在一月五日得知事件後即時向行政長官報告,並向公眾承諾全力配合屋宇署的調查和盡快作出修正,並委託認可人士檢視及跟進,修正工程已獲批准並已逐步開展,會盡快完成;
  • 司長買入物業時並沒有留意相關情況,但她已多次重申無意以此作為一個藉口或者作為開脫的理由。而作為物業的業主,對於過往沒有做好檢視工作和處理問題,她會負上責任,並全力盡快做好修正;
  • 司長及公司的其他的物業亦是以現狀買入,她亦已委託認可人士作全面檢視,亦已逐步開展及會盡快完成修正工作;
  • 為了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利益衝突或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司長已分別授權民事法律專員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所有就她本人及其配偶的物業,及其配偶個人及其配偶所涉公司任何可能相關民事及刑事檢控的事宜,包括提供法律意見,或在日後有需要時考慮應否作出任何相關決定。司長本人不會參與有關上述事宜決定或法律程序。

  主席,在一月五日早上行政長官按中央的任免,公布了經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鄭若驊女士為律政司司長,任命在一月六日生效。行政長官在一月六日早上,按法律要求為她監誓,成為今日的律政司司長。我們明白,今日市民對於高級官員,特別是政治委任官員的要求,但我亦在此亦希望大家可在日後以鄭司長的工作,評價她的表現。
   
  主席,我們完全明白,鄭司長就處理有關其物業的問題的確是有可以改善的空間,鑑於司長已第一時間向行政長官報告及作出上述的授權安排,我們看不到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關事宜對鄭司長處理律政司司長的職務有任何衝突。
   
  而就處理僭建物的事宜上,屋宇署會繼續本着依法辦事和一視同仁的原則,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而鄭司長亦已全面配合屋宇署工作,並會盡快作出修正。因此,我們認為傳召律政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到立法會席前,就其是否仍然適合出任律政司司長的有關問題作證,並無任何實際需要。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這項議案。
   
  主席,我會先聽取議員對議案的意見,稍後再作回應和總結發言。多謝主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