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案,以修正《條例草案》的第7條,有關修正案是因應日後執法的需要,及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及考慮而提出的修訂。修正案包含了三項建議:

  首先,我們建議刪去「代理人」一詞的定義,並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條文中,加入一項例外情況,排除在業務過程中只負責送遞有關酒類,但在此以外並不牽涉於該項售賣或供應之中的人,例如郵政署、派遞和速遞公司及他們的員工。

  第二,為有效地執行《條例草案》在《應課稅品(酒類)規例》(《規例》)建議的修訂,包括巡查處所,並在合理懷疑有人干犯有關罪行的情況下搜證,我們提出修正案,以「分發地點」(distribution point)來取代「公眾地方」(public place)這字眼;督察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視察任何「分發地點」的範圍,以確定《規例》新訂的條款有否獲遵守。

  原先採用「公眾地方」這字眼,現時在《條例草案》中無明確定義,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公眾地方」指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公眾繳付費用或可以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這個定義可能未必能夠涵蓋一般賣酒的地點,限制日後法例的執行。因此,我們建議以「分發地點」來取代,並定義為「有或已有令人醺醉的酒類在業務過程中售賣或供應的地方(住宅除外)」 ,指明督察一般執法的範圍。

  第三,由於「住宅」(domestic premises)於「分發地點」的定義中被刪除,如有不法人士利用住宅物業進行向未成年人士售賣或供應有關的酒類的業務,或利用住宅收藏犯罪的證據,例如放置向未成年人在網上賣酒的業務所使用的電腦系統,我們建議,若裁判官藉督察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住宅內,有任何東西是或相當可能是《規例》新訂第5部所訂罪行的證據,裁判官可發出搜查令授權督察進入和搜查該處所,並行使《條例草案》所訂明賦予督察的權力,包括檢取、帶走或扣留證據。現時不同法例都有類似依據搜查令進入住宅的條文。如無明文規定,督察將無權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造成法例一些漏洞。

  上述提及的修正案,均反映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結果,亦獲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不過,我們近日得悉有議員在《條例草案》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進行恢復二讀後,對於是否應賦權予督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有其他想法,因此我們建議將修正案分為兩組,讓議員可以通過進行表決,再次就賦權予督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的修正案能夠清晰地表達意見。

  我想重申,如果督察無權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申請搜查令進入住宅執法,這會變相令住宅物業變成不法分子進行售賣或供應酒類予未成年人的溫床,影響執法。我們懇請委員支持通過政府提出的所有修正案。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