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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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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食物及衞生局於去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以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政府亦在二○一七年一月至八月期間進行了諮詢業界及相關持份者的工作,就立法建議作出充分討論。我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討論和提供意見的團體和人士。

  另外,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五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和條文,深入及全面地討論了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亦舉辦了公聽會,聽取不同團體的意見。絕大部分與會者對修訂都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背景

  法案委員會於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的條文所提出的疑問,政府已作出回應。政府在仔細研究後,進一步建議修正《條例草案》若干條文,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在此,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姚思榮議員、其他委員、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完成。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28條訂明,任何酒牌的持牌人不得准許任何18歲以下的人在任何領有牌照處所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法例並無禁止在領有牌照處所內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法例也沒有禁止在未領有酒牌牌照處所,包括零售商店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雖然零售業界多年來都以自願性質,避免售賣該等酒類予未成年人,然而,這項自願性措施的成效令人關注。此外,法例亦沒有禁止透過遙距途徑,例如透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方式,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有鑑於上述的情況,是次修訂法例的主要目的是為未成年人的整體福祉着想,堵塞有關領有和未領有牌照處所及透過遙距方式向未成年人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的漏洞。

《條例草案》詳情

  《條例草案》在《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中加入新訂第5 部,以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當中有以下主要的措施:

(一)禁止在業務過程中,不論是透過當面分發或遙距分發的形式,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二)禁止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
 
(三)就當面分發而言,對於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控罪,被告人如證明在售賣或供應該酒類之前,已查閱買方或收受方的身分證明文件,並合理地信納對方並非未成年人,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四)就遙距分發而言,對於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控罪,被告人如證明在售賣或供應該酒類之前,已收到買方或收受方的聲明表明已年滿18歲,而且沒有情況導致被告人合理地懷疑該聲明是虛假的,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五)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場所,須展示載有法例要求的指定字眼,即「根據香港法律,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訂明通知。

(六)授權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的督察,或執法人員所需的權力,令他們可以有效地執法。

委員主要關注事項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委員提出了一些關注。我想在此講解一下委員主要關注的事項和政府的回應:

(A)「代理人」 

  現時的《條例草案》中,「代理人」指就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而言,不包括在業務過程中送遞有關酒類的人,但在此以外,並不牽涉於該項售賣或供應之中的人,例如郵政署、派遞和速遞公司及他們的員工。委員建議政府更清晰界定相關的責任問題,以便日後業界遵守新的規定。政府經考慮過後決定提出修正案,明確排除在業務過程中只負責送遞有關酒類,但在此以外並不牽涉於該項售賣或供應之中的人。

(B)遙距分發

  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有委員關注日後規管遙距分發的執行情況。條例草案已有規管以遙距分發的方式售賣酒類飲品,包括要求在要約售賣或供應時,須載有訂明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或播放錄音或口頭讀出中或英文的訂明通知的內容,及在售賣或供應該酒類之前收到對方一項年滿18歲的年齡聲明。

  在《條例草案》生效後,衞生署會以抽樣或目標巡查方式監察在遙距分發有關酒類給顧客的過程中,包括透過網上、郵遞或電話售賣或供應,有否遵守法例的規定。此外,衞生署會跟進投訴,並按有關投訴資料進行調查及執法行動。政府會按實際情況,檢視執法模式,以確保執法成效。

  有委員建議政府應就遙距分發施以更嚴格的規管。我們希望重申,《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堵塞現時法例的漏洞。《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並沒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該等酒類,而未領有牌照的處所如便利店、超級市場之類的零售點等較容易購買酒類飲品的地方,也沒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若對遙距分發施以更嚴格的規管會涉及制定更詳細的要求,並且對條例的執行有重大的影響。這些並不是今次法例修訂的首要考慮。儘管如此,我們會密切留意以遙距分發方式賣酒的發展趨勢,並會在有需要時加強規管。
 
(C)督察的權力及搜查令狀

  有委員關注《條例草案》會否賦予督察過多的權力。為確保有效執法,督察須獲賦予足夠的權力進入和視察任何「分發地點」,以確定第5部,包括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及展示訂明通知的規定,有否獲遵守。在進行查察的期間,督察若發現與第5部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他亦需要有權取得屬第5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任何東西,及行使其他輔助的權力包括取去化驗樣本、複製文件及向任何人要求協助。

  由於新訂第5部所訂的罪行,特別是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有可能會在住宅內發生,或住宅内有可能有任何第5部所訂的罪行的證據,而「分發地點」將不包括住宅,因此政府提出修正案建議,如裁判官因督察藉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住宅內有任何東西是或相當可能是第5部所訂罪行的證據,則裁判官可就該住宅發出搜查令,讓督察能夠有效執行新修訂的規例。

  如獲立法會的支持,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通知持份者有關的修訂。我們並會提交附屬法例去指定生效日期。現時預計,新的修訂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六個月後生效。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本人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