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處理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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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有不少非法入境者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統稱聲請)。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處理他們的聲請期間,會向他們發出俗稱「行街紙」的擔保書,讓他們暫時留港。另一方面,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事務中心)是一所專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被羈留及等候遣送離港的違規成年人士而設的羈留設施。然而,有事務中心的員工向本人反映,事務中心近年的羈留人數不斷上升及人手嚴重流失,以致員工面對巨大工作壓力。事務中心內不時有肢體衝突發生,但員工沒有得到足夠的相關訓練。此外,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部分聲請人來港的目的是求醫,對本港公營醫療服務造成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境的程序為何;過去十年,每年(i)被遣送離港及(ii)拒絕被遣送的人數分別為何;現時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港的人均開支為何;

(二)鑑於據悉部分拒絕被遣送的人士獲准持行街紙繼續留港,現時相關的人數為何;該等人士繼續留港每年招致的公帑開支(包括人道和法律支援的開支)為何;

(三)鑑於入境處早前以包機形式遣送68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離港,整項遣送行動的公帑開支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把以包機遣送的做法擴展至來自其他國家(例如印度、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的人士,以期盡快減少等候遣送的人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何替代方案;

(四)過去十年,每年被羈留在事務中心的聲請人及非法入境者數目,以及為他們提供膳食的人均開支為何;

(五)現時事務中心各職級人員的編制為何;當局會否在事務中心設立一隊編外緊急應變部隊,以便更有效地處理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五年,每年(i)事務中心內發生並涉及被羈留人士(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士)的肢體衝突事件宗數、(ii)因該等衝突而受處分的涉事者人數,以及(iii)因處理該等衝突而受傷的員工人數分別為何;
 
(七)當局會否加強事務中心員工的培訓,使他們更有效地處理秩序和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鑑於被羈留人士經常於事務中心內鬧事,但只有每年四次參加懲教署舉辦的戰術訓練複修課程的員工才可持續獲發「槍械及彈藥管有權牌照(豁免)」,以在中心內使用防暴裝備,當局會否(i)將入境處納入《監獄條例》(第234章)的適用範圍,方便事務中心員工履行職務,以及(ii)研究擴大《武器條例》(第217章)和《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的涵蓋範圍,讓事務中心員工可自動獲授權管有槍械和彈藥,從而有效地管理該中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目前有大量聲請人士在香港等候聲請審核/上訴,或遣送離港,而事務中心的羈留容量非常有限(雖然近月提出聲請的人數有所回落),當局有否計劃擴建事務中心,或使用其他現有監獄,或重開空置懲教院所,以加強羈留非法入境者(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的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鑑於有患上愛滋病或其他傳染病的非法入境者透過提出聲請留港以獲得藥物及治療,當局有否統計有關的人數,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該問題惡化?

答覆:

主席:

  自政府於二○一六年開始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後,已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盡量防止可能提出聲請的人抵港,以及加快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審核聲請的進度。結果,二○一七年所接獲新聲請較二○一六年下跌52%,與二○一五年高峰期比較更減少了63%。另外,截至二○一七年年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較二○一六年年底下跌了41%,與二○一六年三月高峰期比較更減少了47%。截至二○一七年年底,有5 899宗聲請尚待入境處審核。

  為做好準備以應付預期會增加的上訴個案,政府自二○一六年七月已委任了74名新成員加入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令成員人數較之前的28人增加超過三倍。上訴委員會於二○一七年作出的決定比二○一六年增加了384%,預計於二○一八年會再進一步增加。

  免遣返聲請人為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的旅客。我們必須盡快將聲請被拒者(包括已撤回聲請者)遣離香港。

  就葛珮帆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對於須被遣離香港的人(包括聲請被拒者),入境處需先確保他們持有有效旅遊證件回國。對於沒有有效旅遊證件的人,入境處會向相關領事館尋求協助。此外,入境處會安排航班以進行遣返。對於不願被遣返的人,入境處會先向他們解釋其個案的情況(例如其免遣返聲請和上訴均已被拒),嘗試說服他們合作;如他們依然拒絕離境,入境處會考慮是否需要執行強制遣返,包括派員陪同他們乘坐航機返回原居地。

  自二○一一年被入境處遣返的非華裔人士(包括聲請被拒者)數目如下(入境處沒有備存二○一○年或之前的統計數字):
 
年份 被遣返的非華裔人士
(包括聲請被拒者)(人)
二○一一 2 538
二○一二 2 836
二○一三 2 370
二○一四 2 273
二○一五 2 319
二○一六 2 922
二○一七 4 139
 
  入境處沒有備存未能成功遣返的行動的統計數字。將聲請被拒者遣離香港的開支,主要包括入境處人手開支和機票費用(包括被遣返的人的機票費用,以及在需要執行強制遣返時同行的入境處人員的機票費用)。遣返聲請被拒者是入境處執法部的日常工作之一,入境處沒有另行備存相關的平均開支。

(二)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1 828名聲請被拒者等候入境處安排遣返,當中大部份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6條作出的擔保而獲釋。在決定是否容許正等候遣返的人以擔保代替羈留時,入境處會根據現行的羈留政策,考慮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能否在合理時間內把他們遣返、他們是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或治安風險,和他們是否有機會棄保潛逃等。

  處理擔保獲釋者是入境處執法部的日常工作之一,入境處沒有另行備存相關開支。至於由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負責運作,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人道援助的計劃,二○一七年每名服務使用者每月平均開支為3 740元。另外,由於等候遣返的人的免遣返聲請應已被拒絕或撤回,因此他們不會再獲得公費法律支援。

(三)如上文(一)段所述,就須被遣返的人,如他們持有有效旅遊證件,入境處會為他們安排航班回國。為此,入境處可以就每宗個案為須被遣返的人個別購買機票,或以商用包機航班一次過遣返較大批人。就前者而言,基於市場情況或航空公司所施加的限制,入境處能就每個航班購得的機票往往有限。在某些情況下,包機形式能確保遣返行動得以盡早完成。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入境處以包機航班把68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遣離香港,行動開支約為33萬元。

  入境處會繼續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選用最有效和適切的方式遣返聲請被拒者,包括採用包機航班(前往越南或其他國家)。

(四)自入境處於二○一○年四月開始負責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事務中心)的運作後,每天平均羈留人數(包括聲請被拒者)如下:
 
年份 每天平均羈留人數
二○一○(自四月起) 250
二○一一 301
二○一二 361
二○一三 407
二○一四 403
二○一五 414
二○一六 382
二○一七 385

  上述期間各年每名羈留者每天平均膳食開支為81元至102元。

(五)為確保有效管理事務中心,入境處會定期檢討其人手和裝備。在二○一七年六月增設30個職位後,事務中心現時的編制有177個公務員職位,按職級分類如下:
 
職級 編制職位
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 1
總入境事務主任 1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 5
入境事務主任 11
總入境事務助理員 12
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 39
入境事務助理員 103
文書主任 1
助理文書主任 3
二級物料供應員 1
合計 177
 
  另外,服務包括醫療、廚務和洗衣等則以合約形式外判。

  入境處所有前線人員均會定期受訓,以增強對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事務中心的人員則會接受專設訓練,包括遇抗控制、押解技巧、防暴裝備使用、防火演習、模擬處境訓練等,以確保他們有能力應付事務中心內任何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入境處會繼續檢討是否需要成立一支緊急應變部隊。

(六)過去五年事務中心內涉及羈留者(包括聲請人)的肢體衝突事件宗數如下:
 
年份 肢體衝突事件
(宗)
受處分的羈留者
(人)
因肢體衝突事件而受傷的員工(人)
二○一三 21 32 0
二○一四 15 38 0
二○一五 26 42 1
二○一六 38 65 5
二○一七 24 51 0

(七)鑑於事務中心管理工作的性質有別於其他入境事務工作,負責事務中心運作的入境事務人員須接受有關羈留中心管理的專設訓練,包括:

(i)調往事務中心前接受為期三周的培訓課程,包括一周的羈留中心管理課程,內容主要關於羈留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兩周的戰術訓練,旨在培訓學員應對暴亂情況;

(ii)每隔三個月參加懲教署舉辦的複修課程(以便符合資格在事務中心內攜帶並使用防暴裝備);以及

(iii)每隔兩周參加一小時內部訓練環節,以進一步提升在職知識和能力,以應付日常運作和突發事件。

  此外,事務中心運作人員會獲安排參加有關談判技巧和輔導的課程,以增強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

  事務中心按《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令》(第115E章)的規定運作。我們現時沒有計劃將事務中心的運作納入《監獄規則》(第234A章)的範圍內。

  政府在檢討《入境條例》及相關條例以改善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和相關事宜時,會一併研究修訂《武器條例》(第217章)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的建議,以更有效支援羈留設施的運作。

(八)根據《入境條例》被羈留的人,可被羈留在《入境(羈留地點)令》(第115B章)訂明的地點,包括事務中心、入境處設於各口岸的其他羈留設施,以及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闢作監獄之用並在《監獄令》(第234B章)附表指明的用地和建築物。目前,入境處羈留的非法入境者(包括聲請人)多數羈留在事務中心;事務中心最多可羈留500人。

  我們正循法律、公眾安全和資源角度考慮各項羈留措施,包括是否有更多羈留設施可用,以及為羈留設施的運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我們會適時向立法會匯報。

(九)根據為非符合資格人士減免醫療費用的現行做法,我們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並視乎醫院管理局或社會福利署轄下服務組的評估,批准聲請人一次過減免公立診所或醫院的醫療費用。在二○一六/一七年度,獲減免收費的住院和門診分別有1 870宗和18 000次。醫院管理局沒有進一步按聲請人所患疾病類別備存分項統計數字。

  政府會繼續透過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策略下的針對性措施,包括防止可能提出聲請的人抵港、審核程序、羈留、執法及遣送等方面,從根本解決免遣返聲請的問題。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