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自助單車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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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被稱為共享單車服務的自助租用單車服務登陸香港不足一年,至今已有六個營辦商推出該服務。行人路及其他公共地方隨處停泊共享單車的情況甚為普遍,對行人及其他單車使用者構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關政府部門在收到關於共享單車造成阻礙的投訴後,一般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以及完成處理該等投訴平均需時多久;有否評估哪些公共地方較適宜停泊共享單車而不會造成阻礙,以及有否向共享單車租用人宣傳,提醒他們停泊單車時為他人設想;

(二)鑑於有市民指出,共享單車服務採用「隨行隨租」的方式經營,單車在出租前未經專業人士檢查是否可安全使用,因此該等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的機會較以傳統方式出租的單車為高,政府會否與有關營辦商釐清共享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時的責任誰屬,以保障該類單車的租用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利;及

(三)鑑於共享單車服務引致單車隨處停泊等問題,政府有否評估目前對共享單車服務的規管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會否制訂相關政策或引入發牌制度,適當地規管共享單車服務?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自二○一七年四月開始,有私人營辦商以「共享單車」名義在本港推出自助單車租賃業務,用戶可透過智能手機應用程式以自助形式在任何地方租賃和歸還單車。就業務性質而言,自助單車租賃與傳統單車租賃沒有基本分別,只是營運模式不同。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車處停泊車輛(包括單車),亦不得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此外,《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禁止不合法佔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則禁止放置任何物品以致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等。

  根據上述法例,營辦商或使用者不應把自助租賃單車停泊在不當的位置。政府部門會按一貫程序處理單車違泊問題,不論是傳統非自助模式租賃的單車、自助模式租賃的單車,抑或是私人擁有的單車。

  政府一直關注違例停泊單車和公眾單車泊位被單車(包括被棄置的單車)或其他雜物長期佔用的問題。各部門會按其職責安排清理行動。運輸署會清理有蓋公共運輸交匯處上的違泊單車。當區的地政處會清理違例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單車。香港警務處則會清理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的單車。部門處理違泊單車的時間會因應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

  為了更有效處理單車違泊問題,當區民政事務處會按情況協調當區地政處、運輸署、香港警務處和食物環境衞生署等部門會採取聯合行動,以清理違例放置單車或雜物的黑點。

  此外,自二○一七年一月起,政府部門聯合在北區上水港鐵站進行加強打擊違例停泊單車的試行計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和第32(1)條,撿走構成阻礙的違泊單車而不作另行通知。相關政府部門現正審視試行計劃的成效,並會在完成檢討後,考慮是否適合把有關計劃推展至其他地區。

  由二○一七年七月至十二月,政府部門共發出接近28 700張清理違泊單車的法定通知,清理5 876輛違泊單車,當中約300輛為自助租賃單車,詳情請參閱附件。

  除主動執法外,政府亦推動營辦商自律,並一直積極與個別營辦商溝通。為此,相關政府部門(註)曾於二○一七年六月、七月及九月約見個別營辦商,向他們反映地區人士及區議會的意見、重申自助單車租賃運作必須遵守上述相關法例,並強調政府部門會密切留意其租賃單車對社區的影響及在有需要時加強執法。

  營辦商在上述會面中答允會陸續推出改善措施,包括在其單車上清晰展示電話熱線,讓巿民可即時投訴違泊情況,以便其工作人員盡快清理違泊單車、更新其手機應用程式以顯示公共單車停泊位的位置,以及推出優惠計劃鼓勵單車使用者在合適地點停泊單車,以改善單車違泊問題。我們亦留意到個別營辦商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中開始縮減投放規模,收回約2 000至3 000輛自助租賃單車。

  另一方面,有個別營辦商於二○一七年年底,開始在市區內開展其自助單車租賃業務。運輸署已隨即聯繫有關營辦商,向他們表明市區一般交通非常繁忙,路窄人多,路旁上落客貨活動頻繁,基於道路安全考慮,政府不鼓勵市民在市區以單車作為交通工具,再加上市區並沒有完備的單車徑及路旁單車泊位,因此運輸署並不贊同營辦商在市區推廣自助租賃單車服務。據我們了解,有關營辦商正陸續收回部分在市區內已投放的自助租賃單車。

  運輸署正跟進各營辦商在各區的營運情況,特別是在公共地方停放單車的安排。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各自助單車租賃營辦商在地區的營運情況及參考其他城市就「共享單車」推出的規管措施,特別是有關「共享單車」在公共地方停放的安排。如有必要,我們不排除考慮進一步規管「共享單車」,但我們必須確保規管制度切實可行,並且不會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

(二)《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對單車(包括自助租賃單車) 設有多項要求,例如每輛單車須裝配有效的制動系統、能發出警報的鐘,以及適當的強制性反光體等。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並沒有在所有方面符合上述規例的任何車輛,即屬違法。此外,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騎單車者必須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運輸署已提醒自助租賃單車營辦商,他們有責任確保其租賃單車符合上述規例的要求。而市民在使用自助租賃單車前,應先作安全檢查,確保單車適合自己的體形,可安全使用及各單車配件(例如車燈、剎車掣等)能正常運作。市民亦須注意租賃單車的使用條款及細則,例如是否有維修保養相關的免責聲明等,若懷疑使用條款及細則未能保障其個人利益,便不應使用有關服務。

  運輸署和警方一直與道路安全議會攜手推動宣傳教育,舉辦不同活動,以提高市民在騎單車時的安全意識,並提醒騎單車者應遵守相關法例,包括不可在行人路上騎單車。例如,道路安全議會製作了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廣播、《單車樂:安全錦囊》教育短片、《道路安全通訊》宣傳刊物,以及有關騎單車安全的小冊子等。此外,運輸署亦透過一站式資訊網站「單車資訊中心」,為市民提供騎單車相關的資訊,包括相關法例及安全提示。

  我們會繼續針對道路使用者的常見不當行為及意外趨勢等情況,訂立合適的道路安全宣傳及教育計劃,以進一步提高騎單車者的道路安全意識。

註︰運輸署、香港警務處及民政事務處出席了所有會議。地政總署出席了七月及九月的會議。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