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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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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二月五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七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住宅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需繳付二萬元的罰款。

  在此個案中,該名居於觀塘廣田邨的公屋居民,二○一七年六月在資產申報表上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住戶在申報時段內隱瞞了和家人以聯權共有方式所持有的一個住宅物業,經考慮他所佔的百分五十的權益後,估計隱瞞資產約為港幣二百一十四萬元。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此外,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已於二○一七年十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實施。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均需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而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同樣須遷離其公屋單位。房屋署有機制審查租戶申報的入息及資產,以確定其應繳交租金水平或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2018年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