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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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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條例》)。《條例》就認可機構的恢復規劃訂定條文;以及更改認可機構風險承擔的限度,並賦權金融管理專員(專員)就該等限度訂立規則。

  根據《條例》,專員將可要求認可機構維持、修訂或實施恢復計劃。有關恢復計劃需列出認可機構在遇上壓力情況時,為穩定和恢復其財政資源和持續經營能力所能採取的措施。《條例》更改認可機構財務風險承擔的限度,並賦權專員以附屬法例形式就認可機構風險承擔限度訂立規則。

  立法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通過《條例》。《條例》中有關恢復規劃的條文自今日刊憲起生效,其他有關風險承擔限度的條文將待立法會通過相關規則後,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所訂有關認可機構的恢復規劃和風險承擔限度要求,均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條例》的實施將有助提升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政府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將繼續與業界及相關持分者保持緊密溝通,以制訂有關規則。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