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礦務條例》和《危險品條例》服務收費調整
********************
  政府今日(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2018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和《2018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調整該些規例下訂明的二十六項服務收費。

  收費將會調整的項目包括:

(一)與礦場燃爆證書有關的費用;
(二)危險品牌照費用;
(三)移動和燃爆爆炸品的許可證費用;
(四)在政府倉庫寄存爆炸品的費用;及
(五)由政府從倉庫送爆炸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費用。

  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該些規例下二十六項服務的現行收費將上調約百分之十至二十或下調約百分之八。

  上述規例將於二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將於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