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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政府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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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政府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想利用這個機會作一些簡短回應。因為在五個小時的辯論中,有部分──雖然沒有直接或簡接的關係──為了尊重議員,我會做一、兩句交代。不過有幾點相當重要的事實,我要說明。
 
  第一,這條法例我們的而且確諮詢過勞顧會(勞工顧問委員會),不過有關今次正在辯論的修訂,因為我們覺得,如果我們將本來是六個月變成12個月的話,對營運者沒有額外貯存檔案的需要,對營運者沒有影響,所以不需要回去或事前再諮詢營運者的意見。不過如果將它延遲到24個月,這個需要便會存在。雖然之前張超雄議員都問及,這12個月與會計年度的12個月似乎是兩回事。不過我只能夠簡單在數學上告訴張(超雄)議員,如果延遲24個月的話,便會有大約百分之五十的機會那個資料、那個檔案已經消失了。不過想知道如何計算的話,會後我可以提供有關計算的方程式給他。
 
  至於關於譬如由勞工處知悉起才計算12個月,抑或(計算)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呢?大家要留意,原來有關安排在《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的說法,是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作出或提出」。所以當我們在法案委員會討論,議員有意見,當政府考慮的時候,都是用這六個月的基礎去考慮問題,所以聽取委員、議員的意見後,我們便提出修訂,改成12個月,亦是為甚麼我們不贊成24個月的同一個理由。又甚至有議員提出,為甚麼不可以將它變成可公訴罪行?其實道理都是一樣,我們覺得要發放一個清楚的信息,讓受害人能夠盡早提出有關投訴或舉報。剛才他說,我明白張(超雄)議員的考慮。不過,我亦擔心這個信息──正如在今日的辯論裏,在過往五小時──我相信超過三分之一的討論、辯論中,是將檢控與舉報這兩個理念搞亂了。當然,張超雄議員沒有搞錯,但有部分議員常常覺得,只要在24個月內舉報就可以;若在第23個月舉報的話,去執行、調查及檢控就明顯不夠時間。所以,信息的而且確有點混亂。若我們再發放信息,「你的合約(為期)兩年,在第24個月才檢控」,很容易聽到的信息是「你的合約為期24個月,你可在第24個月前才去舉報」。我希望這個信息日後不再傳播。我希望給予我們的僱員,不論是外傭或本地傭工,透過這些(職業)介紹所的工作,當他有被超收佣金時就去舉報。我們希望提供盡快的調查。

  在過往的資料而言,在二○一七年,我們收到的工作、調查等工作,不能夠檢控的(個案的)原因中,有百分之十二是因為超過六個月的控訴期(法定時效限制)。所以,我們相信(法定時效限制)由六個月變為12個月,絕大部分(個案)有足夠時間處理。
 
  主席,有議員問到勞工處職員的巡查。第一,檢控工作當然有部分來自巡查,但有部分來自舉報及其他資訊。若單從巡查──早前說的1 800次──大家看看數字就明白,這些巡查在配合我們執行法律工作時,是相當認真的。因為去年有1 031次口頭警告及19次書面警告,這些工作大部分與我們的巡查工作有關。有議員亦問及,因為之前我提到,我們會爭取資源,以增加執法工作,特別梁耀忠議員說,為何我們不講清楚加多少人。我相信梁(耀忠)議員作為資深議員,是知道我們就這些要爭取的資源,在資源的分配上是會等待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當財政司司長宣布財政預算案時,有關資源和人力方面是會公布的,我今日只能告訴大家我們會盡力爭取在來年我們能有更加多的資源去做。
 
  另外,亦有議員,包括梁(耀忠)議員、張(超雄)議員,提到勞工處在回應關於12個月到24個月的問題時,提到一個財務影響的評估。我希望所有立法會議員知道,所有的法例、所有的政策,都要做很多不同的影響評估,包括了財政影響、競爭影響、可持續發展影響、性別等等的影響評估。勞工處在回答問題的時候,只是提出了其中一個影響,是關於財政方面的影響。我希望議員不要再執着於這個在眾多考慮中的其中一個考慮,就說因這一個財政考慮,我們就決定不去延遲到24個月。我在開始的時候和剛才都簡短說明了為何我們仍然要維持12個月,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政府的修正。

  我亦希望大家明白有議員提到販運人口的問題,當然今日是不適宜討論,不是一個適當的場合去討論這個問題,不過我可以保證會由政務司司長督導一個委員會去全面、跨部門、跨局去處理這些問題。另外,有一個誤會我希望在此澄清,就是這條法例只適用於濫收求職者佣金,並不包括僱主的部分。多謝主席,希望各位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