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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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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動議議案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議員對決議案的支持及意見。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與及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條例》及附屬法例列明機制防止濫用法援。當中包括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凡有人重複申請法援被拒,而法律援助署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正如我在首次發言中提到,這次我所提出的議案,目的是根據既定年度檢討機制,按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相應上調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百分之四。

  感謝各位議員的支持,至於議員提出的其他意見,有不少是超出議案的範圍,我們很樂意於事務委員會作出跟進。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