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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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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條例》)(第91章)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目前,根據《條例》第5條,任何人士若其可動用財務資源不超過290,38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此限額亦適用於刑事法援。《條例》第5A條則訂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為1,451,900元。

  根據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向立法會匯報,政府會每年檢討有關限額,以計及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並在兩年一度的檢討時,考慮律師私人接辦案件的訟費變動和其他相關因素。

  上次財務資格限額的調整於二○一五年七月實施,反映了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四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百分之七點七的變動。在今次的檢討,我們建議將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分別上調百分之四,以反映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七月期間錄得的累積變動。

  我現提出議案,建議將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290,380元調高至302,000元,以及將輔助計劃的限額由1,451,900元調高至1,509,980元。

  我們已就是次檢討結果,知會法律援助服務局、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是項擬議決議案經由相關小組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由周浩鼎議員擔任主席,曾於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七日舉行兩次會議審議擬議決議案。完成審議工作後,小組委員會已在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內務委員會報告相關工作。是項擬議決議案獲得小組委員會支持。

  有關調整財務資格限額的建議,估計涉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每年約140萬元的額外經常開支。法援署已把所需撥款納入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預算內。至於調整財務資格限額所涉及的工作,將由法援署的現有人手資源承擔。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經調整的財務資格限額將於刊憲後生效。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多謝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