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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廉政公署調查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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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公署已就有關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陳淑莊、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的多項投訴進行全面調查。律政司仔細考慮廉政公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
 
檢控準則
 
  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的決定
 
  現有證據顯示,黎智英透過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提供一百五十萬港元及三十萬港元,而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收取有關款項。至於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則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項。
 
  對李卓人及梁家傑的主要指控,是他們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其各自收取的款項,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被指涉嫌觸犯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
 
  必須注意的是,在類似的背景下,梁國雄在區域法院DCCC 546/2016一案中,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被指以當時為立法會議員的身分,透過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港元的款項,而沒有向立法會作出申報。
 
  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指出:

(一)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機構的捐款/財務資助;
(二)如立法會議員代表其政黨/組織收取捐款/財務資助,並不觸及申報的規定;
(三)證據上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梁國雄可能代表其政黨(即社會民主連線)收取上述款項;及
(四)根據上述(三),並不能斷定梁國雄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該筆收取的款項。

  因此,李運騰法官於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與梁國雄的情況類似,現有的證據顯示,李卓人及梁家傑有可能代表其政黨/組織收取相關款項,並無合理機會按所需標準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個人收取有關款項。按前述的基礎,他們沒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收取上述款項。因此,不能證實他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由於不能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所以也沒有合理的機會證實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例如串謀)。
 
  此外,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上述人士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律政司決定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
 
  律政司對上述案件的決定作出解釋,讓市民對這宗備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