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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政府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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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政府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修正案,以修正《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7條,在《僱傭條例》第60條下加入第(7A)款。這項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法案委員會委員普遍對這項修正案並無異議。

  這項修正案目的在延長檢控現行《僱傭條例》第60(6)及(7)條下,關於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和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時效限制。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作出或提出。」現時,《僱傭條例》第60條並無就條文所述的罪行指明法定時效限制,因此《裁判官條例》第26條適用於《僱傭條例》第60(6)及(7)條。

  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建議政府考慮延長檢控上述罪行的法定時效限制,以便投訴人有足夠時間提出投訴,以免不良職業介紹所在法定時效限制屆滿後逃過刑事責任。

  政府同意提交這項修正案,將檢控該兩項罪行的時效限制延長至罪行發生的日期後12個月,讓受屈的求職者有充分的時間投訴。它亦配合《僱傭條例》第56條的規定,即職業介紹所須將求職者紀錄,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完結後保留不少於12個月的規定。

  正如我們在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舉行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所解釋,受屈求職者盡早向勞工處作出舉報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證據會隨時間流失,而證人記憶也會隨時間流逝變得模糊。加上涉及濫收佣金的個案通常十分依賴受害人及證人提供的證據,例如職業介紹所發出的付款收據及職業介紹所保留的求職紀錄等文件證明,以及受屈求職者的證供,因此盡早作出調查和搜證對成功檢控非常重要。

  我們既要在容許受屈求職者有充分時間提出投訴,亦要鼓勵他們盡早提出投訴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在考慮上述因素,我們認為將檢控時效限制延長至罪行發生的日期後12個月,是恰當的做法,並已適當地回應了委員的關注。

  主席,我懇請委員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