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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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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和委員會各位委員,就《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的審視和討論,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的努力,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和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加強規管職業介紹所,以保障求職者,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權利。《條例草案》建議提高《僱傭條例》下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在現行法例下,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任何人如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為回應社會就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的關注,政府建議大幅提高罰則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即《僱傭條例》下最高的罰則水平。此外,我們亦建議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以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這些建議通過後,將大大加強對濫收佣金罪行的阻嚇作用。基於現時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刑罰級別與濫收佣金的罪行相同,為防止無牌經營的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而面對較低的刑罰,《條例草案》建議相應提高無牌經營的刑罰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有助提高職業介紹所的質素,包括增訂勞工處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例如持牌人的相關人士違犯了《僱傭條例》第XII部或根據《僱傭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等。《條例草案》亦訂明處長可不時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並清楚述明處長可以以持牌人及/或相關人士不遵從守則為理由,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有委員建議政府考慮延長檢控濫收佣金罪行的六個月法定時效限制,讓投訴人有足夠時間提出投訴,以免不良職業介紹所在法定時限期滿後逃過刑事責任。我們經過審慎考慮後,決定採納委員的建議。我稍後將動議修正案,在《僱傭條例》第60條下加入一項新款,以延長檢控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和濫收佣金罪行的時效限制至罪行發生的日期後12個月,以進一步加強對這些罪行的阻嚇力。我們的建議已在於容許受屈求職者有充足時間提出投訴,以及鼓勵他們盡早提出投訴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它亦配合《僱傭條例》第56條的規定,即職業介紹所須將求職者紀錄,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完結後保留不少於12個月的規定。法案委員會已察悉上述政府的建議和理據,而修正案的擬稿亦早已交予委員傳閱和考慮,委員普遍對修正案並無異議。

  至於張超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將時效限制進一步延長至24個月,這有違我們鼓勵受屈求職者盡早提出投訴的原意。況且,證據會隨時間流失,而證人的記憶亦會隨時間流逝而變得模糊,讓調查人員難以跟進或難以搜集足夠和可信的證據作出檢控,因此政府在經過詳細考慮後並無採納張議員的建議。我在動議修正案時會再就修正案詳細解釋。

  就《條例草案》擴大濫收佣金罪行適用範圍至持牌人以外的相關人士的建議,郭偉強議員及潘兆平議員關注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個別員工會否無辜代替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或管理層承擔罪責。我想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加強對濫收佣金罪行的阻嚇作用。現時只有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才須為濫收佣金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如濫收佣金的人是有份經辦職業介紹所的人但並非持牌人,持牌人可辯稱該筆佣金實際上並非由持牌人收取,而勞工處可能受現行條文所限未能提出檢控,亦不能根據現行條文撤銷其牌照。我們認為有必要將濫收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以外的相關人士,以堵塞這個漏洞。我亦想強調,勞工處在考慮是否檢控涉及濫收佣金的人士時,會仔細考慮每宗案件的所有相關事實,例如確定該人士是否該筆濫收的佣金的最終收取人等,並會嚴格遵循既定檢控程序,包括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絕對不會容許持牌人或管理層將罪責推卸到無辜僱員身上。《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進行宣傳工作,讓經辦職業介紹所的人士或僱員清楚知悉法例規定,提醒他們切勿以身試法。我們亦鼓勵僱員如被指使收取超過法例所規定的佣金的話,應挺身而出,指證相關持牌人或管理層的罪行。

  有議員對於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執行表示關注。勞工處在二○一七年一月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在過去一年,處方就職業介紹所未能符合《守則》的情況,一共發出1 031次的口頭警告,19次的書面警告,亦撤銷了四間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條例草案》通過之後,《守則》將被賦予法律地位,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發出、拒絕續發或撤銷違反《守則》規定的職業介紹所的牌照。勞工處會繼續教育、宣傳和加強巡查,多管齊下確保業界依循《守則》。

  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郭榮鏗議員、尹兆堅議員和譚文豪議員過往都有提出過跟職業介紹所其他相關的罪行或不良行為,例如未經求職者同意而扣押其護照,又或安排求職者向財務公司借貸等。我想指出,這些罪行在現行法例或機制下已能夠處理。在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下扣押個人財物,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此外,《守則》亦清楚訂明職業介紹所不得在未經同意下扣押求職者的任何個人財物,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涉嫌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當中。勞工處在《守則》頒布之後,已撤銷一間違反扣押求職者護照的職業介紹所的牌照,以及向三間涉嫌在求職者財務事務的職業介紹所發出書面警告。

  郭偉強議員、陳沛然議員、潘兆平議員關注《條例草案》通過後勞工處的執法工作。事實上,勞工處一直嚴厲執法,打擊職業介紹所的違法行為。自二○一四年起,勞工處已大幅提升對職業介紹所的巡查次數,由每年1 300次提高至1 800次,今年的巡查目標將進一步提高至2 000次。就陳沛然議員建議勞工處巡查外,亦都應該考慮訪問求職者,特別是外傭,是否有被職業介紹所剝削的情況。其實,現時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在巡查時,是會抽查求職者紀綠,並會隨後聯絡該求職者作查問。聽到了議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繼續嚴格執法,並會加強宣傳工作及更新《守則》,讓職業介紹所清楚知悉最新的法例要求。我們會檢視規管職業介紹所的人力需求,並在有需要時爭取額外資源。

  各位議員,《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回應了社會、求職者和僱主的期望,讓勞工處更有效地規管職業介紹所,加強對求職者包括外傭的保障。我感謝法案委員會和其他議員的意見,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我想補充一點,就是勞工處在宣傳和教育外傭這方面的工作,在過往已不斷去加強,而日後亦會繼續去加強。

  多謝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