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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環境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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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環境局局長謝展寰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謝負責審議《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副主席葛珮帆議員和所有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人員的努力,在過去數月詳細檢視《條例草案》,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正如政府在去年六月動議二讀時指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分三步淘汰本地的象牙貿易,並加重有關瀕危物種走私及非法貿易的刑罰,以履行香港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下的義務和回應國際社會對加強管制象牙貿易的訴求。
 
  現時,政府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規管象牙等瀕危物種的進出口和本地貿易,藉以在本港履行《公約》。《公約》分別於一九七五年及一九七六年開始規管亞洲象及非洲象的國際貿易。現時象牙貿易在香港已大致被禁止,但部分象牙的本地貿易或進出口在有限情況下仍獲准許,例如《公約》前象牙、象狩獵品和某些特定的象牙雕刻品及飾物仍可根據《公約》及《條例》的規管獲准進出口。另外,持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出的管有許可證的《公約》後象牙仍可作本地貿易。
 
  近年獵殺非洲大象和全球走私象牙問題備受關注。為確保大象的存活不受威脅,尤其是因為非法獵殺及象牙走私活動而面臨迫切絕種威脅的非洲象,國際社會對加強管制象牙貿易的訴求日益強烈。在二○一六年舉行的《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一項決議,建議如締約方及非締約方存在合法但可能導致獵殺大象活動或非法象牙貿易的本地象牙市場,有關政府便應採取一切必須的立法、規管及執法措施,盡快關閉這些市場。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加強管制及禁止象牙貿易以支持和配合國際社會在保護大象方面的努力。
 
  《條例草案》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貿易的三步計劃如下:
 
  第一步:《條例草案》生效當日,會即時禁止進口及再出口現時在《公約》下仍然容許進口、出口及再出口的所有象狩獵品及《公約》後象牙。此舉有助遏止在狩獵運動等活動中獵殺大象。
 
  第二步:在第一步禁令實施三個月後,禁止《公約》前象牙的進口和再出口。市場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的《公約》前象牙亦須受許可證管制,做法與現行對《公約》後象牙的管制相同。這一步是要防止或會出現的清洗非法象牙活動。
 
  第三步: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禁止為商業目的管有任何象牙,包括所有《公約》前和《公約》後的象牙。實施這一步後,本地象牙貿易將會全面結束。
 
  在以上三步實施後,現時《公約》中所容許的特定及嚴格規定的例外情況仍可獲豁免,包括科研、教育、執法及除旅遊紀念品外的個人或家庭財產,亦會獲得豁免。另一方面,獲署長信納為「古董象牙」的象牙,亦可繼續進行本地貿易,以及獲發進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以進行國際貿易。擬議安排符合國際慣例,不會影響《條例草案》就遏止獵殺大象活動和保育大象的原意。
 
  為有效阻嚇野生動植物(包括象牙)的非法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的信息,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和打擊走私野生動植物的決心,我們建議在落實這個三步計劃的同時,藉《條例草案》加重《條例》所訂罰則,配合禁止象牙貿易,更有效阻嚇包括象牙等野生動植物的走私和非法貿易。
 
  目前,任何人如干犯非法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附錄I物種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即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若是為商業目的而干犯涉及附錄I物種標本的罪行,現行罰則會更重,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至於附錄II及III物種,任何人如干犯非法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該等物種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即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法庭信納該等罪行所涉作為具商業目的,則該人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為確保《條例》的罰則對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能起所需阻嚇作用,現建議劃一相關商業和非商業簡易罪行的罰則。我們建議涉及附錄I物種的簡易程序罪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涉及附錄II及III物種的簡易程序罪行則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此外,我們建議為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另訂一套新罰則。我們建議,涉及附錄I物種的可公訴罪行,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涉及附錄II及III物種的可公訴罪行,則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七年。我們亦建議,加重了的罰則於《條例草案》生效當日即時生效。
 
  我們注意到有意見認為禁止象牙貿易會致使象牙貿易商蒙受巨大損失,亦有意見建議政府可向受影響的貿易商提供補償,例如向貿易商回購未售出的象牙存貨,或向貿易商提供特惠金等。
 
  (代)主席,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說明,向象牙業界提供賠償可能會傳出錯誤信息,刺激不法分子加劇非法獵殺大象及大量走私非法象牙到香港,以期魚目混珠冒充合法象牙獲取賠償。這樣會令禁止本地象牙貿易計劃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時對全球保育大象的努力造成倒退,嚴重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我們並沒有聽聞其他國家或地區於加強象牙貿易管制措施時提供任何賠償,亦看不到香港特區政府有偏離國際慣例的理由。此外,據漁護署在二○一六年進行的象牙業貿易調查,販賣象牙普遍並非象牙持有人的主要業務範疇,不少象牙貿易商早已把業務轉型或改為從事其他不受《公約》管制的商品的貿易。再者,香港在一九九○年已開始局部禁止象牙貿易,現時我們建議全面禁止本地象牙貿易的日期為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距離政府於二○一六年公布有關政策及給予業界預先通知有多達五年時間,這個充裕的寬限期可讓餘下未轉型的象牙商進行業務轉型或處理現有存貨,時間上是充足而且我們相信是合理的安排。
 
  因此,政府認為不應向象牙業界作出補償。就可能受到禁貿影響的象牙工匠,我們會因應他們的需要,探討提供合適的協助。而漁護署現正向象牙工匠作出諮詢,我們會看看以何形式及何時可提供支援。
 
  我亦留意到有議員提出關於《基本法》的問題。《基本法》第一百○五條提到,「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但我們的分析認為,一般來說,除非財產受影響後再無任何有意義的其他用途,又或所受限制已禁止一切在經濟上可行的財產使用方式,否則不會出現實際上的徵用情況。就目前情況而言,政府認為在《條例草案》不涉及正式徵收財產或實際上的徵收,物主可繼續管有其象牙,擁有權並無任何轉讓。再者,物主的象牙不會被禁止一切有意義的用途,仍可作管有、捐贈或展覽等其他實益用途,也可作工藝或文化用途。由於沒有徵用,所以我們認為立法建議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而政府對上述問題在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已在立法會的回應中詳細論述。
 
  我們亦留意到有議員建議在落實禁貿的同時,政府應針對非法進口象牙活動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例如打擊偷運非法來源的象牙進入本地受規管的象牙市場清洗的活動等。我們明白議員的關注。政府在提出修訂《條例》的建議的同時,漁護署亦會檢視象牙貿易的規管制度,並聯同海關及警務處推出一系列全新/優化措施,以加強針對象牙走私活動的執法和對本地象牙貿易的管制。至於一些現有的象牙,包括一些已有許可證的象牙,署方會為這些象牙製品加上標籤、拍照及量度重量作為記錄,以防再有新象牙或其他走私活動滲入。隨着本地象牙貿易逐步淘汰,漁護署、海關及警務處將會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代)主席,考慮到大象正面臨迫切的絕種威脅,以合適的步伐管制甚至禁止本地象牙貿易是全球大趨勢,我們認為禁止象牙貿易的計劃理據充分。建議措施可回應國際及公眾對大象存亡的關注,以及國際間要求各國關閉國內象牙市場的訴求。政府有需要向國際及本地社會,當中包括涉及非法獵殺大象者,傳遞明確的信息,表明香港在保護瀕危物種、關閉本地象牙市場和打擊走私野生動植物方面的決心。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便落實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貿易,以及加強阻嚇瀕危物種走私及非法貿易。多謝。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