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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對領有第III類別船隻-運魚船牌照的船隻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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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E)第3(i)條,由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漁場運抵香港的海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可供食用的同類海產)可獲豁免,無須遵守呈交進出口報關單的規定。然而,根據上述規例的第4及5條,按《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領有第III類別船隻-運魚船牌照的船隻(本地運魚船)因不屬漁船而不獲豁免,並必須就其運送的所有活海魚向香港海關(海關)呈交進出口報關單。此外,據悉本地運魚船已獲海事處處長豁免,無須遵守領取到港證和出港證的規定。有保育人士向本人反映,本地運魚船從香港以外水域的收集點收集全部或大部分其入口香港的活海魚,並將該等海魚運到香港。該等保育人士關注,因上述豁免及缺乏政府的規管和監察,本地運魚船或可輕易成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水域(即活海魚的來源地)內進行的非法捕魚活動的幫兇。另外,有證據顯示,有部分本地運魚船在進入香港水域時沒有就其活海魚貨物呈交報關單,亦有部分把其貨物走私到中國大陸的水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地運魚船的數目;海關在二○一七年針對本地運魚船走私活海魚進出香港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次數;
 
(二)二○一七年每月,就進口及轉口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本地運魚船數目,以及該等運魚船在二○一七年就此申報的活海魚總數量;
 
(三)政府現時有何措施規管和監察本地運魚船進口及轉口活海魚,以遏止香港境內及跨境非法的捕魚和活海魚買賣活動;
 
(四)鑑於豁免本地運魚船遵守領取到港證和出港證的規定,或會導致海關難以查核本地運魚船有否遵守就進口及轉口不獲豁免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給予本地運魚船此項豁免的原因為何;
 
(五)政府會否針對本地運魚船須就其進口及轉口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加強有關的執法行動,以防止本地運魚船把從香港以外水域非法捕魚所得的活海魚運入香港,然後轉口到中國大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根據《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除活海魚外,所有鮮海魚必須在魚類統營處轄下的魚類批發市場卸在陸上及批發出售,當局把活海魚從這條例中豁除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定法例以廢除此項豁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現時總噸位為三百或以上並裝有自動識別系統的運魚船數目;政府會否制定法例,規定運魚船必須裝設自動識別系統,而該系統須時刻處於開着狀態,以便當局監察該等船隻的海上行程?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訂明,本地船隻分四個類別。漁船屬於第III類別的船隻,第III類別各類型船隻的分項數目如下(截至二○一七年年底):
 
第III類別船隻 - 類型 持牌船隻數目(截至二○一七年年底)
運魚船 30
漁船舢舨 1 942
漁船 1 949
舷外機開敞式舢舨 2 581
總計 6 502
 
  根據香港海關(海關),海關於二○一七年就運魚船及漁船(無論有關船隻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領牌)共進行超過四千六百次搜查,作為偵查及阻嚇走私活動工作的一部分。憑藉有關搜查,海關共破獲二十五宗走私案件,檢獲約值六百五十萬元的物品。

(二)政府備存按運輸方式劃分的進出口數據。經海運及河運進出口可食用活海水魚的統計數據載於附件。我們並沒有按個別種類的運送工具(例如本地運魚船)再作分類的數據,亦沒有備存提交該等進出口報關單所涉的船隻數目資料。

(三)及(五)除《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下的列明物種或根據其他香港法例受管制的物種外,香港並不禁止活海水魚的進出口。

  就《進出口條例》(第60章)而言,任何船隻如進出口活海水魚貨物,該船船長須於艙單上記錄相關貨物,並在抵達或離開香港時按海關要求呈交艙單。進出口相關貨物的人士須於貨物進出口十四天內向海關提交進出口報關單。海關定期採取執法行動,針對未符合上述有關艙單及報關單要求的違規情況,以及打擊走私活動。

  此外,根據我們向食物及衞生局所了解,漁農自然護理署一直透過不定時及針對性巡邏、與相關政府部門的聯合行動及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內地當局交換資料及情報,打擊本港水域內的非法捕魚活動。

(四)根據運輸及房屋局,除獲豁免外,船隻於抵達及駛離香港水域時,須向海事處分別辦理到港和出港的手續。然而,漁民經常需要進出香港水域,以在香港水域以外進行捕魚活動。他們的目的地和航行日程不時有變,並取決於包括天氣與海面情況等不同因素。考慮到第III類別船隻的運作模式,要求他們在離港及抵港時辦理上述手續實際上並不可行。因此,海事處處長行使《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69條賦予的權力,豁免這些船隻(包括運魚船)辦理到港和出港手續的要求。

(六)根據食物及衞生局,魚類統營處(魚統處)根據《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經營七個魚類批發市場以提供海魚批銷服務。由於本地漁船的漁獲主要以冰鮮形式保存及售賣,冰鮮海魚須在魚統處市場卸在陸上及批銷,透過統一平台進行交易,作為協助本地漁業的措施。至於從事鮮活海魚貿易的商人,除了以其現有的分銷渠道直接向零售商或顧客銷售進口的鮮活海魚外,當局亦歡迎他們利用魚統處市場的交易平台進行批銷活動。
 
(七)根據運輸及房屋局,自動識別系統為一款隨船導航設備,用作防止船隻碰撞以提升海上安全。自動識別系統會自動發送船隻航行資訊予其他船隻及岸上接收站,而這些資訊可協助有關船長採取適當的航行決定。就本地船隻而言,由於某些類別船隻因應其大小、乘客數量和所載貨物的性質等因素構成較高的風險水平,因而須配備自動識別系統。按相關法例規定,獲准載客超過一百人的第I類別船隻、總噸位達三百噸或以上並配備推進引擎的第II類別船隻,以及用作運輸危險品的第II類別船隻,均須配備自動識別系統。鑑於所涉及的風險水平不同,海事處並無計劃劃一對其他類別的船隻實施相同規定,亦沒有關於現時裝有自動識別系統之運魚船數目資料。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