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在私人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裝置基本設施的總樓面面積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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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謝展寰的答覆︰

問題:

  政府自二○一一年起提供總樓面面積寬免,鼓勵發展商在新建樓宇的私人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裝置的基本設施。根據有關的技術指引,發展商須在停車場每個車位裝設固定電力裝置及插座、把電路連接至插座,以及聘用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核證,才可獲得寬免。然而,據報有受惠於上述措施的發展項目的所有泊車位雖然已設有充電插座,但充電插座全部無接駁電源,因此形同虛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有多少個發展項目獲總樓面面積寬免,並按樓宇或屋苑名稱列出獲寬免的樓面面積、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有關充電設施的充電速度;

(二)現時審批總樓面面積寬免申請涉及哪些程序和政府部門;該等程序是否包括審批停車場的建築圖則、實地視察和測試充電設施,以及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分工為何;及

(三)對於獲總樓面面積寬免的發展項目,當局有否機制確保有關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在有關泊車位持續提供可運作的充電設施,並妥善維修和保養該等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對沒有提供該等設施的人士可施加甚麼懲罰;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因應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政府於二○一一年四月推出一系列措施,提升新樓宇的設計水平,締造本港優質及可持續的建築環境,當中包括收緊總樓面面積的寬免,以減低俗稱「發水樓」的出現,並回應公眾對發展項目設有更多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的期望。其中一個被收緊的項目是從以往在經批准圖則內指定用作停車場的地方全數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變為只有建於地下並為各個停車位建有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場才可獲全數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

  鼓勵停車場設於地底下的考量,主要是為了回應社會關注停車場是導致樓宇體積和高度增加的其中一項重要成因。再者,政府亦希望透過新措施鼓勵發展商在新建私人樓宇的停車場建有為電動車充電裝置的基礎設施,日後電動車輛的使用大幅增加時,停車場的業主亦不會因為有關樓宇的供電能力,或是停車場的電纜和管道等限制而不能安裝所需的電動車充電器。

  按此原則,環境局及機電工程署發出《為新建樓宇的停車場提供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裝條件技術指引》(《指引》),訂明新建樓宇的停車場必須具備可為電動車輛提供充電設備的基礎條件,方可獲給予總樓面面積的豁免。這些基礎條件包括須配備配電板、配電箱、電纜、管道和線槽,讓有關車位的業主日後可按具體需要在其車位安裝充電器。由於當年電動車還在發展階段,電動車充電器和相關裝置仍未有主流標準,因此《指引》沒有要求在備有基礎條件的車位安裝充電器及接駁電錶供電。

(一)由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七年九月,屋宇署一共批准了約370宗涉及豁免新建樓宇停車場計入總樓面面積的建築圖則。這些場地全部建成後將約有40 000個車位已具備可為電動車輛提供充電設備的基礎條件。屋宇署並無就相關樓宇或屋苑名稱、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以及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制備清單。然而,於發展項目獲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後,公眾可於屋宇署「百樓圖網」查閱有關的批准圖則,以及該等發展項目的總樓面面積計算等詳情。

  《指引》沒有要求在備有基礎條件的車位安裝充電器及接駁電錶供電,故政府並沒有這些場地具體充電設施和充電速度的數據。

(二)在處理新建私人樓宇地下停車場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申請時,認可人士須根據《指引》規定,由一名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註冊並屬電機或屋宇裝備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為電力裝置設計作出核證,並就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固定電力裝置設計資料,經認可人士連同相關的建築圖則一併提交予屋宇署考慮。如符合現行《指引》要求,屋宇署會按規定批准有關申請。在建築圖則及展開工程申請按法例獲批准後,發展商可展開工程。

  建築工程完成後,在申請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時,《指引》內規定的專業工程師亦需經認可人士向屋宇署提交由他核證的完工證明書,證明該停車場已就設計資料載列的充電基礎設施完成所有安裝、測試和校驗的工作。屋宇署會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就佔用許可證申請作審批,並按照既定程序抽樣實地視察。

(三)正如以上回覆所述,政府鼓勵發展商在新建私人樓宇的停車場提供為電動車充電裝置的基礎條件,主要目的是讓有關車位的業主日後可按具體需要在其車位安裝所需的充電器及安排供電,而不會因為有關樓宇的供電能力,或是停車場的電纜和管道等限制而不能安裝所需的電動車充電器。在二○一一年,電動車還在發展階段,電動車充電器和相關裝置並未有主流標準,因此在備有基礎條件的車位安裝充電器及接駁電錶供電並不是《指引》的強制要求。

  針對電動車輛使用情況快速改變,政府正在檢討各項推廣使用電動車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探討如何鼓勵配合電動車輛的使用來設置充電設施、在現有停車場加裝充電設施,以及按需要更新有關指引和規劃標準。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