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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香港醫務委員會處理申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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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負責處理有關本港註冊醫生專業操守的申訴。處理該等申訴的機制如下:(1)初步偵訊委員會(初偵會)主席和副主席在徵詢一名業外委員的意見後,對申訴作初步考慮,以決定申訴是否屬毫無根據、瑣屑無聊或無法跟進,還是應呈交初偵會作全面考慮、(2)初偵會決定個案是否表面證據成立,須轉呈醫委會進行研訊,以及(3)醫委會進行研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機制有否訂明,
(i)初偵會主席或副主席在甚麼情況下須尋求外間專家的協助;目前有否途徑供申訴人查閱或得悉該等專家呈交的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ii)初偵會在作出是否將任何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的決定時,須考慮的事宜及依循的程序;如有,詳情為何;
(iii)被告人必須就申訴中有關他的行為或任何指稱事宜,向初偵會呈交書面解釋或證供,以及申訴人在甚麼情況下可查閱該等辯解或證供;

(二)鑑於現行法例訂明,如初偵會決定就某個案不進行研訊,申訴人無權查閱與該個案有關而由其他人呈交初偵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申訴人因此無從得悉所有與該決定相關的資料,以致難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申訴,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規定,以提高申訴機制的透明度,並加強保障申訴人的權利;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申訴人於醫委會研訊完結後向醫委會申請索閱與其個案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的個案宗數;當中獲批准及不獲批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醫委會以何準則決定是否作出批准?

答覆:

主席: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E章)(《規例》)訂明的程序,處理對醫生的投訴。

  現時,醫委會在接獲申訴後,該個案會先經由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決定應否轉呈偵委會考慮。就瑣屑無聊或毫無根據並不應着手處理的個案,偵委會主席和副主席會在徵詢偵委會業外委員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駁回該個案。

  就麥美娟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考慮申訴個案的時候,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偵委會均可尋求外界專家協助,提供專家意見協助其考慮個案。一般而言,如個案與治療有關,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有需要時會尋求專家協助,提供專家意見協助其考慮個案。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會按照每宗投訴個案的性質、類別和複雜性,尋求不同獨立專家的意見,甚至法律意見,務求能夠客觀、公平及公正地考慮有關個案是否瑣屑無聊或毫無根據並不應着手處理。如偵委會認為有需要,亦可再尋求專家意見。

  就須轉呈偵委會考慮的個案,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須指示秘書定出日期,建議偵委會於該日期舉行會議考慮該個案。秘書須邀請被投訴醫生就申訴中有關他的行為或任何指稱,以書面向偵委會呈交任何解釋。偵委會在考慮涉案醫生呈交的任何書面解釋及秘書所提交的全部資料(包括所接獲的投訴、醫學報告及專家報告等)後,才決定個案是否轉呈醫委會進行研訊。

  根據《規例》第12(2)條的規定,如偵委會決定不進行研訊,則申訴人及被告人均無權查閱與該個案有關而由任何其他人呈交偵委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包括專家意見及被投訴醫生的書面解釋或證供)。為有效執行《規例》第12(2)條,偵委會不會在決定是否將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之前,向申訴人提供上述資料或文件。

  倘若偵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在徵詢偵委會業外委員的意見後,或偵委會經詳細考慮個案後,決定駁回個案並不進行研訊,秘書會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投訴醫生有關決定。同時,秘書亦會告知申訴人作出該決定的原因和理據。

(二)為提高醫委會投訴處理機制的透明度,政府在《2017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中建議移除《規例》第12(2)條偵委會不可向他人發放相關文件的限制。

(三)過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申訴人於醫委會研訊完結後向醫委會申請索閱與其個案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的個案以及批准個案數字載於附件。

  醫委會在考慮是否向申訴人提供有關申訴的資料或文件時,除按照《規例》第12(2)條的規定外,亦須顧及對申訴人和被投訴醫生是否公平。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