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空運危險品的法例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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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的最新規定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二月二日)刊登憲報,並於二月七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指出,《2018年〈1995 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18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七至一八年版)。
 
  新版本《技術指令》的主要修訂包括︰

(一)要求航空器經營人須確定收運檢查者的身分及備存檢查者的身分記錄。一旦發生意外或事故,有關航空器經營人可提供這項重要資料協助調查;以及

(二)隨着科技發展,辦理登機手續和發出登機證的程序亦趨向多樣化。為此,《技術指令》的新版加強了現行措施,確保不論乘客是以哪種方式購買機票及/或辦理登機,航空器經營人均須把禁止乘客攜帶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種類傳達予乘客,而這項安排亦必須成為其運作手冊及/或其他適當的手冊內的運作程序的一部分。

  發言人說:「我們曾就法例的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普遍支持。」

  上述法例修訂擬於三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