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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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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出:
 
  回應傳媒就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事宜的查詢,選管會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下述聲明:
   
  選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負責監督立法會選舉依法進行。選管會並無權及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參選資格。
   
  就是次補選,選管會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8條,委任了三個地方選區和一個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16條,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
   
  立法會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以及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分別載列於《立法會條例》第37、第39及第40條。
   
  發言人說:「就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是否符合法例訂明要求和規定,及是否需要諮詢法律意見,完全由選舉主任作出獨立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選管會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
   
  選舉主任會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處理所有提名。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可尋求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根據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決定。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541C章)第3(1)(b)條,選舉主任可以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參與任何換屆選舉或補選的某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要求提供意見。但是,有關規例第1(2)(a)條訂明,該規例並不授權予或規定提名顧問委員會就關乎《立法會條例》第40條下的規定的事宜,提供意見。
   
  此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9條,如選舉主任決定某提名無效,選舉主任必須在有關提名表格上批註他/她的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並根據該規例第14條,供公眾查閱。
   
  發言人重申,選管會就選舉主任在提名程序上所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法定職權,只會在法定程序上支援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就此,選管會擬備了確認書,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旨在説明《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事宜(即候選人須按法例規定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便選舉主任在執行提名程序時可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以免干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有關在提名表格上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選管會相信每位選舉主任均會遵照法例要求履行其職責。如任何人士因為其在某選舉中喪失作為候選人的資格,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61條,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有關機制一直行之有效。選管會會一如以往,致力確保立法會補選公開、誠實和公平地進行。
 
2018年1月2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