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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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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回應涂謹申議員就第18條提出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不贊成。

  《條例草案》新訂第53ZO條訂明在《打擊洗錢條例》擬議新訂第5A部,即有關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下,所有罪行的檢控時限。該條是與第53條對等的條文。第53條適用於金錢服務經營者,有關條例自二零一二年實施後一直行之有效,而涂謹申議員的修訂,會導致同一條例下的兩套發牌制度的檢控時限不一致。
 
  其他多項現行法例,例如《婚姻條例》(第181章)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亦有類似的檢控時限。因此,我們在新訂第53ZO條所用的並非新的草擬方法。
 
  我想指出,《條例草案》有關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所訂的罪行,包括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等,並非輕微罪行,可處罰款甚至監禁。考慮到罪行的嚴重性及政策原意,我們認為12個月是一個合理的檢控時限,亦無意更改現時條文的草擬方法。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