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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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改革上市實體核數師的監管制度,進一步提高其獨立性,從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並確保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和做法。

  近年來,有關核數師監管制度的國際標準和做法,是上市實體核數師的監管必須獨立於審計業,並受代表公眾利益的獨立監察機構監察。然而,香港目前就上市實體核數師的監管職能,大部分均由相關的專業團體,即香港會計師公會負責履行。不少人認為,現時香港的制度屬於自律規管,未能與國際標準和做法看齊。正因如此,香港現時未能符合資格成為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的成員。該跨國組織在核數師規管方面甚具影響力,如果香港繼續未能參與該組織,將窒礙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監管核數師方面的合作,並有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資本市場的地位。

  此外,現時的核數師監管制度並不符合一些重要國際組織關於保障投資者的標準。自二零一零年起,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因應保障投資者的基本目標,訂立了新的證券監管原則,包括核數師須受到足夠的獨立監察。二零一四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香港金融體系評估的報告當中,就證券市場方面,建議香港應設立「完全獨立的機構,負責監察審計業界」,而該機構「應對所有為香港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核數師具有管轄權」,並獲賦予「強大紀律處分權力」。

  因應上述的情況,香港實有必要為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機制進行改革,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政府在二零一四年就此進行了公眾諮詢,並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布諮詢總結。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絕大部分的回應者均支持改革的目的和方向。我們建議在新的監管制度下,由財務匯報局擔當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獨立監察機構,而公眾利益實體是指有已發行股份或股額在香港上市的法團或有權益在香港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財務匯報局是在二零零七年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成立並獨立於審計業的機構,負責就上市實體在審計和匯報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自成立以來,財務匯報局已在有關的規管工作上累積了豐富的經驗。

  根據《條例草案》,該局除現時已獲賦權的調查職能外,將進一步負責履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查察和紀律處分職能。與此同時,香港會計師公會將繼續履行為本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制訂專業進修規定、制訂專業道德標準及審計和核證準則的法定職能。然而,在新制度下,公會在這些方面的職能,將在財務匯報局的監察下履行。

  根據《條例草案》,有意承擔公眾利益實體的有關審計項目的核數師須註冊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至於相關的資格準則,與現時就本地核數師成為上市實體核數師所訂的資格準則相比,不會有實質改變。

  鑑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紀律處分權力的意見,並為了向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條例草案》賦權財務匯報局可施加多項紀律處分,包括撤銷或暫時吊銷涉及不當行為的核數師的註冊、譴責有關核數師、及命令有關核數師繳付罰款等。一如香港其他金融監管制度的做法,《條例草案》會訂明適當的程序保障措施,確保財務匯報局在行使紀律處分權力時遵從公平及相稱原則。此外,《條例草案》亦將設立獨立於財務匯報局的覆核審裁處,讓有關核數師就紀律處分決定尋求覆核。如經覆核後,有關核數師仍不滿裁決,可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

  為配合財務匯報局成為全面而獨立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監察機構,該局的管治架構將有所調整,確保該局既獨立於業界,同時又具有足夠的專業人才以履行其法定職能。此外,為確保財務匯報局經費來源穩定,以及符合「用者自付」和獨立核數師監察機構須在運作及財政上獨立於政府的原則,在新制度下,財務匯報局的經費會來自三項分別向證券交易、公眾利益實體,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收取的徵費。

  主席,我們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布諮詢總結後,因應審計業界對新制度的關注,一直與財務匯報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新制度的具體細節進行商討。為回應審計業界對財務匯報局在紀律處分權力方面的關注,我們會作出下述的行政安排:
 
(一)財務匯報局會確保參與個案調查、定期查察或紀律程序的人員不會參與決定向同一個案施加紀律處分的事宜;
(二)財務匯報局會成立獨立於該局的審計專家小組,就相關審計準則的應用提供專業意見;及
(三)財務匯報局會成立個案顧問小組,該小組由獨立於該局的法律專家組成。如涉事核數師不接受紀律部門向該局建議的處分,個案顧問會就紀律程序是否符合程序公義和自然公正原則,以及處理個案的情況(包括建議的處分是否恰當)提出意見。

  此外,在公布諮詢總結後,因應審計業界關注新制度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尤其是中小型核數師事務所在財政方面影響,我們曾與業界進一步商討財政機制事宜。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來自證券交易買賣雙方、公眾利益實體,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徵費收入,在財務匯報局的經費中所佔比率,將訂為50:25:25。按照這比率,以及《條例草案》中就三項徵費所訂定的水平,應可讓財務匯報局在新制度下無須倚賴一般納稅人補貼也能維持運作。

  主席,核數師在確保上市實體財務報告內容完整及準確方面,擔當着重要的把關角色。香港金融市場屬外向型,我們務須維持國際和本地投資者對香港資本市場整體金融監管制度的信心。因此,確保核數師監管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和做法,尤其重要。我希望立法會可以盡快通過《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保障投資大眾和公眾利益,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