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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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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三年十月,審計署署長就政府「免地價或以象徵式地價直接批出土地予私人體育會所」發表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為回應該報告,政府於二○一四年六月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檢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私契)的政策,並預計當年年底得出檢討的初步結果。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完成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工作小組的(i)成員名單及(ii)主責官員為何;工作小組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每次會議的日期和地點;可否公開有關文件及會議紀錄;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以及是否已完成初步報告;如是,可否立即公開;

(二)當局將於何時(i)發表檢討報告、(ii)向本會匯報檢討結果及(iii)就檢討報告的建議諮詢公眾;

(三)過去五年,承租人沒有遵照私契的規定,提交有關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情況的季度報告的個案宗數及詳情;當局可否公開至今接獲的所有季度報告;過去三年,當局進行了多少次巡查,以檢視承租人開放設施的情況,與其提交的季度報告所述的是否一致;以及該等巡查的詳情及結果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各私契場地(i)可供及(ii)實際由外界團體使用的總時數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承租人名稱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i) (ii) (i) (ii) (i) (ii)
1.              
 
(五)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各外界團體租用私契場地(i)的總時數及(ii)所繳付的費用分別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外界團體名稱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i) (ii) (i) (ii) (i) (ii)
1.              
 
(六)去年和本年到期的七份私契是否已/會獲續期;如是,按承租人名稱列出新私契的(i)年期及(ii)批出理據;

(七)現時承租人獲准在私契用地上設置餐廳及住宿設施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該等設施;

(八)鑑於地政總署於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期間曾六次向清水灣鄉村俱樂部批出「暫緩」函件,准許該承租人暫時繼續使用私契已於二○一二年屆滿的用地,為何該署其後向該承租人批出為期十二年的私契,以及該決定由何人作出及他所持理據為何;當局有否評估在私契檢討進行期間作此決定是否合適;

(九)自檢討展開以來,地政總署批准私契續期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續期後的私契到期日;及

(十)過去三年,每年每名私契承租人繳付的地租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答覆:

主席:

  我現就問題的十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二○一四年六月,民政事務局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負責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進行全面的檢討工作。常任成員包括發展局、地政總署及規劃署的代表。政府明白市民甚為關注是項檢討工作,但由於檢討工作範圍廣泛和性質複雜,加上要適當地平衡多項考慮因素(包括體育發展需要、土地用途、契約承租人及其會員的利益,以及廣大市民的利益),因此工作小組已審議多項與契約政策相關的事宜,並會建議一系列措施,以確保私人體育會的運作及契約用地的用途,能更符合支持體育發展和善用公共資源的雙重目標。我們預計在二○一八年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的結果,並隨後進行公眾及相關人士的諮詢工作。

(三)過去五年,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均有按照契約規定,向民政事務局提交季度報告。由於季度報告內所載的資料,是由承租人作為第三者提供,我們必須依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要求,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才可披露相關資料。另外,民政事務局自二○一五至一六年度起對所有私人體育會進行年度巡查。至今已進行的兩輪巡查中,我們發現各承租人開放場地設施的情況,與相關季度報告所述的大致脗合。民政事務局正計劃進行新一輪年度巡查。

(四)及(五)為鼓勵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進一步配合政府體育發展政策的主要目標,政府為於二○一一年和二○一二年到期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續期時,要求承租人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體育設施,每月最少五十小時。

  過去三年,由私人體育會持有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可供合資格外界團體租用的體育設施時數,列於附件一。至於由社區組織持有的用地(例如由慈善團體營運的營舍設施、地區體育會營運的室內運動中心等),基本上開放給公眾使用。 

  至於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開放其設施供合資格外界團體使用方面的詳情,包括使用團體名稱等,正如上述第(三)部分所述,有關資料是由承租人作為第三者所提供,我們必須依據《守則》的要求,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才可披露相關資料。現將過去三年合資格外界團體租用私人體育會設施進行活動的概要列於附件二。

(六)、(八)及(九)根據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政策,所有期滿的契約,必須得到行政會議的批准方可續約。二○一一年五月,根據現行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於二○一一年和二○一二年到期的契約獲批准以象徵式地價續期,但在續期租契中修訂了一些契約條件,加入「進一步開放設施」的規定。

  清水灣鄉村俱樂部的契約用地,於二○一一年五月獲批准續期十五年,但承租人需要符合所有契約條款,例如進一步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使用,才可正式續約。由於有關部門與承租人需時處理相關的續約事宜,例如與承租人詳細討論加強開放設施的細節及訂立續期契約條款等,為免導致契約出現 「真空期」,地政總署從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二月期間,向該承租人發出六次 「暫緩」函件,准許承租人按照期滿契約的條款和條件,暫時使用有關用地。有關的續約工作於二○一六年完成後,地政總署正式與承租人續約十五年(自舊契約完結起計)。

  至於在二○一三年、二○一四年和二○一五年到期的契約承租人,皆是以「暫緩」安排(「暫緩」安排是土地在契約期滿至續期手續完成前的過渡安排)繼續使用有關用地,直至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及相關事宜的檢討工作完成為止。換言之,自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展開以來,沒有契約獲續期,而只是以「暫緩」安排讓承租人繼續使用有關用地。

(七) 根據現行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承租人在用地上設置康樂和體育設施之餘,亦可以設置附屬設施,作為配合其體育訓練、比賽需要及康樂用途,惟附屬設施的營運必須受到契約條款所規範,例如不得用作商業用途及不得開放予非會員或非康體設施用者使用。

(十)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於最近三個財政年應繳付的地租金額,列於附件三。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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