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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有關傳召警務處處長到立法會席前就警方購入水炮車作行動用途的計劃作證及出示相關文件的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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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傳召警務處處長於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到立法會席前,就警方購入水炮車作行動用途的計劃作證及出示所有與下列事宜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就梁繼昌議員的動議議案,今日各位議員就議案發表了不同的意見,我現在回應如下。

  警隊有職責採取合法措施去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的行為。為了防止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脅,又或者當社會安寧受到破壞,警方有責任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驅散人群的措施,或者使用必須及最低程度的武力,去確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不受影響。

  警方在使用人群驅散措施或武力方面,有制訂指引和訓練,讓警務人員在有需要及沒有其他選擇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適當地使用裝備,或必須的最低程度武力。

  剛才議員關注警方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指引,並要求警方公開相關指引。我在開場發言已說過,「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尚待付運。車輛運抵香港之後,會進行一系列的測試,警務人員也要根據車輛的實際操作情況作出適當培訓。目前警方正籌劃擬備相關的使用指引及培訓工作。這些工作警隊會小心進行,有很多方面亦需要視乎車輛的實際操作及測試經驗,才能制訂。由於「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使用指引牽涉很多行動細節,其中更加涉及警方戰術及部署,不能夠公開,否則會影響警方在行動方面的能力和效果。但警方會十分小心、謹慎地擬訂有關指引及進行全面、有效的培訓計劃。

  剛才有議員關注外國在使用這些車輛的時候發生一些受傷或死亡的情況。我要強調,警方在考慮採購和使用有關車輛的時候,小心參考了外國處理大型公眾集結的經驗。我們注意到法國、德國、比利時,以及韓國等國家都有使用配備噴水裝置的「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並且於不同情況用不同的水壓及方式,以有效的操作去驅散進行暴力衝擊的示威人士,目的是製造示威者與警察之間的一個安全距離,從而減少示威者和警察的受傷機會,對大家都有利,去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

  有議員提及「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對示威人士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我必須指出,警方在使用有關車輛時,會小心地顧及使用時的安全考慮。「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噴出的水柱,有不同的方法及用途。車輛將配置話音廣播系統,可向示威者有效地發出警方的勸喻、警告或其他訊息。車輛亦可在操作員運作之下噴出染有顏色之液體,用以識別相關違法人士,以便日後用作跟進調查。此外,車輛亦可噴射催淚水劑驅散暴力衝擊的示威人士,以便恢復社會秩序。正如我之前所說,警方會為有關車輛的使用制訂嚴謹的守則及操作指引。所有操作人員在使用這些車輛前必須接受有關的駕駛、操作及安全訓練,並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守則及操作指引,以減少受影響人士受傷的機會。

  當警方按實際情況,必須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作為驅散的措施時,警方會跟從幾項重要原則,包括只使用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使用需要的行動模式;在達到目的後,停止使用該模式;在現場情況許可下,警務人員會先作出警告,示意將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並告知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性質和程度;以及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之前,警方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

  我必須重申,警方現時採購的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目的是在暴亂或於大型公眾集結期間,針對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特別是涉及暴力和有肢體接觸的暴力衝擊行為。有關車輛會為警方提供多一個行動的選項,在進行衝擊的人士與警務人員之間製造安全距離。若公衆集會的參與人士和平守法,警方根本無須作出驅散,也無須使用武力。

  剛才有議員批評政府在程序上,是繞過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去購買「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這個指控不正確。警務處在二○一五/一六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獲批2,700萬元,用以購置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按程序,1,000萬元以上的撥款申請是須經立法會財委會批准開納承擔額;但1,000萬元或以下的撥款,可由政府獲財委會授權批准。由於這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是屬同類型車輛,而每輛的預算開支均不超過1,000 萬元,因此政府是按既定程序透過財委會授權開納承擔額,並且把有關承擔額以分項形式載入《財政預算案》之內。政府只是按既定程序,購置這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所以有關方面的批評,並不公平。

  主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在二○一五年五月五日的會議上,討論「警方處理公衆集會及遊行」時,已討論了政府購買配備噴水裝置的「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七/一八年的特別財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議員也提出了28條問題,分別查詢了「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型號、裝置、訓練詳情、使用守則、採購進展、投入服務的日期等。對此,政府都已一一作出回覆。至於警方購買「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完全依據現有政府採購的程序。因此,沒有任何需要另行傳召警務處處長到立法會,就「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作出交代。

  我懇請議員否決議案。主席,我謹此陳詞。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