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拖網捕魚被判監禁緩刑(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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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昨日(一月十七日)非法使用拖網捕魚,今日(一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和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港幣四千元。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與水警昨日在香港東面水域進行打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下午約二時三十分在果洲群島以東海面發現一艘懷疑正在拖網捕魚的內地蝦拖漁船。執法人員上前截查,在船上檢獲一批用於拖網捕魚的器具,包括有接駁電力的拖網裝置。

  漁護署經調查後,檢控船上一名男負責人違反《漁業保護規例》,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他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和判刑。

  漁護署發言人提醒市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而所有帶電的捕魚裝置亦均不可使用。根據《漁業保護條例》,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指出,拖網捕魚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會破壞海床及損害海洋生態,尤其是帶電的拖網裝置會殺害所有在拖網附近的海洋生物,嚴重影響海洋生態及資源。

  發言人說︰「漁護署與警方會繼續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捕魚活動。」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