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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有關傳召警務處處長到立法會席前就警方購入水炮車作行動用途的計劃作證及出示相關文件的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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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傳召警務處處長於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到立法會席前,就警方購入水炮車作行動用途的計劃作證及出示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的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警方正採購的「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配備噴水裝置,用途主要為了更有效地處理暴亂或於大型公眾集結期間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可以有效地驅散使用暴力衝擊的人士,製造這些人士與警務人員之間的安全距離,減低他們和警務人員受傷的機會,亦讓警隊增加多一個處理這些情況的行動選項。

  警方現時正採購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有關車輛將配置話音廣播系統,可向示威者有效地發出警方的勸喻、警告或其他信息。車輛可噴出染有顏色之液體,用於識別相關違法的人士,以便日後跟進調查。此外,車輛亦可噴射催淚水劑,用來驅散暴力衝擊的示威人士,恢復公共秩序。

  根據現時的進度,警方預計有關車輛可於今年上半年付運,大約年底可以投入服務。雖然同類型車輛在外國的執法機構處理大型公眾集結或暴亂時會使用,但在香港的確是新的事物。因此警方在計劃採購和使用有關車輛時,已作出充分準備,會為車輛的使用制訂嚴格的守則及操作指引。所有操作人員在使用該車輛前必須接受有關的駕駛、操作及安全訓練,並嚴格遵守相關守則及操作指引。目前,警方正根據「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規格及操作,籌劃制定指引及培訓計劃。

  梁議員提出的議案,主要關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性能、使用指引及注意的事項。我強調,「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使用有多個功能,對人群作出警告是其中一個功能;對暴力衝擊的示威人士作出驅散是另一個功能。

  我明白梁議員關注警方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的時候,會否對示威遊行產生影響。正如保安局局長昨日(一月十七日)回應蔣麗芸議員的口頭質詢時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市民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這權利的行使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所以予以經法律規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公共秩序或風化等所必要的限制。高等法院昨日在有關非法佔領事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市民有公開示威的權利。但是,當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例如的士小巴司機的生計、學童上學等,如果受到影響,法庭便需介入以保護絕大部分市民的生活權利。所以,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在表達訴求時,必須遵守法律,和平有序,不應該、更不可以破壞公共秩序或有暴力的行為。在有人犯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下,警方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恢復公共秩序、公共安全。

  自回歸以來,公眾集會及遊行示威的數目大幅增加,由回歸初期的每年約2 300宗,增加至去年超過11 800宗,增幅超過四倍。近年有些公眾集會及示威遊行趨向激烈,例如在二○一四年持續79日的非法佔領事件和二○一六年初在旺角發生的暴亂。每次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困難,警務人員仍然緊守崗位,竭盡所能,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在必須的情況下使用適當的措施及必須和最低武力,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得以恢復。

  警方在使用人群控制及驅散措施方面所作出的指引內,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是,「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必定是為完成合法任務時有必須使用的情況才會使用,與使用武力指引的大原則相類似。此外,亦符合聯合國對執法機關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要求執法機構盡可能廣泛地發展一系列的手段及工具,裝備警隊以便處理不同情況。警務人員在使用這些車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向對方發出警告,示意將使用車輛;並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時,警務人員必定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當使用該車輛的目的已達到,警方會停止使用。警方現正籌劃草擬的「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指引,確保使用是有效和符合安全標準的。

  主席,請容許我先聆聽議員發言,然後再作出回應。謝謝。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