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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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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因工作性質患上該條例訂明的職業病,可在不論過失的原則下獲得補償。關於工傷僱員放取病假、接受診治及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

(一) 勞工處向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勞工處向沒有依時支付(i)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ii)醫療費予工傷僱員的僱主發出警告信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檢控個案中的有關僱主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勞工處接獲多少宗僱員補償申索,並按僱員不能工作(i)不超過還是(ii)超過三天列出分項數字;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申索當中,在提出後的12個月內(iii)獲得和(iv)未獲解決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前者涉及的(v)補償總額及(vi)損失工作天總數和(vii)後者的相關原因為何;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申索當中,有關僱員(viii)在復工後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工作能力的個案宗數,以及他們(ix)在復工至獲得評估平均相隔多久;

(四)因工傷而獲准放取(i)三個月至六個月、(ii)六個月以上至一年、(iii)一年以上至兩年及(iv)兩年以上病假的僱員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工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僱員向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的宗數為何,並按個案性質(即受傷或死亡)列出分項數字;

(六)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分別(i)接獲及(ii)批准了多少宗就僱員補償申索提出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請;就獲批個案而言,至今的開支金額,以及有關申請由提出至獲批的平均及中位時間為何;

(七)(i)獲批法援並經法庭審理的僱員補償申索宗數(並按結果(即勝訴、敗訴或和解)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法援署在訴訟期間撤銷法援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iii)有關的申索人經法庭裁定勝訴及(iv)與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個案的最高、最低、中位及平均補償金額分別為何;

(八)工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i)申請及(ii)獲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每類津貼的獲批個案所涉開支金額;

(九)工傷僱員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急症室接受診治的人次為何;

(十)(i)工傷僱員在醫管局轄下專科門診診所(包括骨科、腦外科、外科)接受診治的人次、(ii)當中屬新症的人次,以及(iii)有關的舊症和新症現時分別的平均輪候時間,並按專科列出分項數字;及

(十一)當局用於推廣預防工業意外信息的開支金額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問題,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勞工處處理因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的規定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經審結的傳票數字如下:
 
年份 經審結的傳票數字
二○一二年 797
二○一三年 1 024
二○一四年 936
二○一五年 868
二○一六年 604
二○一七年 717
 
(二)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勞工處處理因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時支付按期付款而經審結及被定罪的傳票數字如下:
 
年份 經審結的傳票數字 被定罪的傳票數字
二○一二年 32 24
二○一三年 28 25
二○一四年 19 14
二○一五年 26 26
二○一六年 93 61
二○一七年 41 32
 
  勞工處沒有備存因僱主沒有按《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醫療費而發出警告信的數字。此外,由於沒有支付醫療費並非《條例》下可檢控的罪行,勞工處沒有相關的檢控及定罪數字。
 
(三)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的僱員補償聲請數字如下:
 
導致不能工作
的時間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不超過三天 16 266 16 096 15 531 14 994 15 134 14 645
超過三天* 40 497 39 072 38 386 36 923 36 420 36 463
總數 56 763 55 168 53 917 51 917 51 554 51 108
* 數字包括致命個案。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所涉及的補償總額及損失工作日數總數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 24 909 23 740 23 054 22 538 22 156 21 066
所涉及的補償總額
(百萬元)
214.3 226.4 233.0 270.5 272.5 250.8
所涉及的損失
工作日數總數*
394 090 396 705 390 353 408 292 407 679 375 027
* 損失工作日數包括給予及放取的病假日數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根據《條例》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沒有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沒有於同年獲得
解決的聲請數字
15 588 15 332 15 332 14 385 14 264 15 397
 
  上述聲請因不同原因而沒有於同年獲得解決,例如僱員的病假尚未結束、僱員正等候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或法院裁決等。

  僱員如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該損傷有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在僱員傷癒或傷勢穩定後,安排他們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評估按不同專科(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16間醫院進行。由於不同醫院的專科召開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頻密度不同,僱員輪候時間會受有關安排影響。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合共進行的評估次數,以及僱員在傷癒或傷勢穩定後獲安排接受評估的平均輪候時間如下:
 
年份 評估次數 平均輪候時間
(以星期計算)+
二○一二年 22 229 11
二○一三年 23 342 12
二○一四年 23 164 11
二○一五年 23 599 11
二○一六年 22 995 10
二○一七年 19 718
(截至十一月)*
10
* 二○一七年的整年數字現正整理中。
+ 涉及骨科及急症科,其他專科的評估按實際需要而作安排。

  勞工處沒有備存僱員在復工後獲安排接受評估的個案數字及平均輪候時間。

(四)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呈報的補償聲請),按損失工作日數劃分的分項數字如下:
 
損失工作日數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90日以下 31 011 29 144 28 107 27 824 26 686 25 251
90 – 180日以下 2 753 2 706 2 783 2 902 2 787 2 741
180 – 360日以下 1 957 2 006 2 196 2 334 2 366 2 296
360 – 720日以下 1 573 1 381 1 765 1 795 1 956 1 801
720日或以上 5 6 2 3 1 2
總數 37 299 35 243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損失工作日數數字。此外,勞工處沒有備存按僱員人數或工種劃分的補償聲請數字。

(五)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有關僱員尋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而按致命或受傷個案劃分的聲請數字如下:
 
年度 僱員尋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聲請數字(截至聲請呈報年度的年底)
受傷個案 致命個案 總數
二○一二年 629 8 637
二○一三年 587 7 594
二○一四年 655 11 666
二○一五年 664 5 669
二○一六年 701 9 710
二○一七年 732 20 752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僱員尋求法院仲裁的數字。

(六)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法援署就僱員補償申索接獲的法律援助申請宗數、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數目,以及由提出法援申請至獲批的平均及中位時間如下:
 
  僱員補償申索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法律援助申請宗數 2 276 2 165 2 267 2 135 2 076 2 157
批出的法律援助
證書數目*
1 483 1 241 1 411 1 300 1 325 1 313
審批時間
(曆日)
中位數 63 62 62 63 64 64
平均 58.62 60.48 61.79 63.97 65.50 64.90
* 法援證書不一定在接獲申請的同一年批出。

  在二○一二至一三至二○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僱員補償申索案件涉及的法律援助費用如下:
 
僱員補償申索
財政年度 二○一二至一三
 
二○一三至一四
 
二○一四至一五
 
二○一五至一六
 
二○一六至一七
 
法律援助費用(千元) 47,048.3 50,491.5 51,188.7 54,657.2 61,413.6
 
(七)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已審結的僱員補償申索法援案件的勝訴率如下:
 
  僱員補償申索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勝訴率 94% 95% 96% 97% 96% 96%
敗訴率 1% 1% 1% 1% 1% 1%
在訴訟前取消/撤回證書 1% 1% 1% 0% 1% 1%
在訴訟期間應受助人的要求取消證書 2% 2% 1% 1% 1% 1%
在訴訟期間取消/撤回證書 2% 1% 1% 1% 1% 1%
總數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在已審結的僱員補償申索案件中,得到賠償的最高、最低、中位數及平均金額如下:
 
  僱員補償申索案件賠償金額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最高(千元) 12,200.00 1,913.46 2,553.57 2,979.80 3,756.00 3,360.62
最低(千元) 1.7 1.0 3.0 2.0 1.3 1.0
中位數(千元) 100.00 102.11 130.00 137.26 150.00 150.00
平均(千元) 177.87 174.59 211.18 203.76 231.39 236.42
註: 導致部分僱員補償申索案件賠償金額偏低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被評為低,或最後裁定額已被扣除大筆預支款項,例如已收取的有薪病假款項。

(八)社會福利署沒有備存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傷殘津貼下有關工傷僱員的統計數字及開支資料。

(九)及(十)醫管局並無備存《條例》下因工受傷到醫管局接受治療的全面統計數字,包括醫管局轄下急症室及專科門診或醫院求診的人次及平均輪候時間。下表臚列在二○一二至一三至二○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因工業創傷而到醫管局轄下急症室就診人次,以及上述病人隨後接受專科門診(臨床)服務的人次:
 
財政年度 因工業創傷而到急症室就診的人次(甲) (甲)項所述病人當中到急症室就診後或出院後的28天內預約專科門診(臨床)服務的就診人次
二○一二至一三 70 758 48 878
二○一三至一四 69 268 48 142
二○一四至一五 67 812 47 485
二○一五至一六 66 755 48 134
二○一六至一七 65 980 48 541
註: 上述曾到急症室就診的病人,其後所接受的治療不一定與工業創傷有關。

(十一)勞工處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巡查執法、教育培訓及宣傳推廣,提升職業安全及健康。在宣傳及教育推廣方面,勞工處透過訓練課程、研討會、巡迴展覽、外展推廣探訪,在電視、電台播放電視宣傳短片及宣傳聲帶,在報章及勞工處網頁發放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編訂及更新安全指引,提高不同行業的僱主及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意識。當中有不少活動是與職業安全健康局、各商會及職工會合辦的。上述工作是勞工處恆常工作的其中一環,有關開支未能分開計算。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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