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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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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下稱《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當局於去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合作安排》)。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就《決定》作出的說明(下稱《說明》)指出,《基本法》第2、7、118和119條為《合作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礎。政府將展開本地立法工作,以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於去年七月就「一地兩檢」安排向本會提交的文件提述《基本法》多項條文,但沒有提及第7、118及119條,政府何時得悉提供法律基礎予《合作安排》的條文會包含這三項條文,以及為何政府沒有在較早時間就此事宜向本會提交補充文件;政府與內地當局有否研究藉引用《基本法》第158或159條,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或修改,以落實一地兩檢安排;

(二)律政司轄下法律政策科有否研究《決定》和《說明》在本港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效力,以及該等文書和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和香港法院曾在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特別是關於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若有,政府會否向本會詳細交代研究結果;及

(三)《合作安排》第7(2)條提及的「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本《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是否包括羈留室及武器存放室;若然,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淑莊議員的提問,我現在綜合回答如下:

  廣深港高速鐵路(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自二○一○年動工,目前工程已經完成了大約百分之九十八,可望在今年第三季通車。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能夠讓乘客便捷往來全國各地,容許香港日後可開通直達更多內地城市的高鐵服務,配合未來的鐵路服務需求。「一地兩檢」本質上是跨境運輸便利市民的措施,是民生事項,目的是發揮廣深港高鐵的最大效益,為乘客帶來最大的便利。

  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雙方一直同意亦堅持「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過往,特區政府官員亦明確表示,不會單純為促使便捷或提高經濟效益而破壞「一國兩制」或違反《基本法》。正因如此,雙方在過去一段時間,不斷反覆深入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以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由於《基本法》應整體性地理解,因此雙方曾考慮多條《基本法》條文,而當中相關的條文包括《基本法》第2條、第7條、第22條、第118條、第119條及第154條等,並考慮了社會上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不同觀點。「三步走」程序是雙方經過深入研究後建議採用以便推展「一地兩檢」相關工作的程序,目的是為「一地兩檢」安排提供穩固的法律基礎。

  正如特區政府在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供的討論文件附件中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單是全國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規定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制度。《基本法》是在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具有莊嚴地位,不應輕言修改。特區政府與中央有關部門經詳細研究後,認為建議採用的「三步走」方案,是修改《基本法》以外可以妥善處理「一地兩檢」事宜的方案。

  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基本法》第158條關於解釋《基本法》的程序,亦應謹慎運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批准《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正式完成。特區政府現正致力推展「三步走」程序餘下的第三步,即落實「一地兩檢」安排的本地立法工作。特區政府沒有計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就「一地兩檢」安排進行釋法。

  正如上述,特區政府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包括律政司,現正積極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務求在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在今年第三季通車時,可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發揮廣深港高鐵最大的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為乘客帶來最大的便利。在法律草擬過程中,律政司一直與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緊密工作,並就「一地兩檢」安排及條例草案不同層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特區政府正致力爭取不遲於今年二月初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屆時,立法會議員將可以進一步討論條例草案及相關事宜。

  在「一地兩檢」的安排下,乘客須分別在西九龍站經過香港及內地的清關、出入境及檢疫程序,而內地派駐機構只會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行職務。《合作安排》第7(2)條提及的「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本《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指內地人員就進行日常口岸工作的所需器材(如行李檢測儀器、電腦系統、通訊設備、衞生檢測儀器等),並非指「內地口岸區」的特定房間。由於這些設施設備將由內地派駐機構提供及為執行職務專用,故此按照《合作安排》並不屬於香港特區管轄事項。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