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題:規管矯視性及非矯視性隱形眼鏡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只有註冊視光師或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附表4獲豁免受相關條文規限的人士(例如正執業的註冊醫生)(核准人員),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例如矯視性隱形眼鏡)。然而,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是否受該條例規管存有疑問。據報,近年市民配戴從店鋪或互聯網購得的隱形眼鏡後,患上眼疾或視力受損的個案時有所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調查非核准人員經店鋪及互聯網售賣矯視性及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時如何監察非核准人員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參考英國的做法,立法明文禁止非核准人員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如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視光師管理委員會隸屬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是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條例》)第5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視光師註冊,以及專業操守與行為規管事宜。現時,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F章)(《規例》) 處理有關視光師的投訴事宜。 

  根據《條例》第21條及《規例》第6條,只有於註冊名冊第I部分、第II部分及部分第IV部分的註冊視光師、或根據《規例》附表4豁免受上述條例規限的人士,例如正執業的註冊醫生,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包括隱形鏡片)。任何人如未獲註冊或未獲豁免註冊而從事視光師專業,或僱用非註冊人士或非獲豁免註冊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若懷疑有人違反上述條例,可向警方舉報。過去五年,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未曾接獲警方要求就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售賣隱形鏡片的投訴提供專業意見。

(二)及(三)目前,《條例》並無限制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售賣隱形鏡片。為加強有關正確使用隱形眼鏡的公眾教育,衞生署已製作有關使用隱形眼鏡(包括裝飾性的隱形眼鏡)的資料單張,包括「隱形眼鏡知多少」和「使用隱形眼鏡藥水小貼士」,以及「正確佩戴隱形眼鏡」資訊短片,並在衞生署網頁發布,而短片亦會定期在一些公眾地點播放。資料單張及短片內容包括提醒市民在使用隱形眼鏡時,必須嚴格遵從合資格註冊視光師或眼科醫生的指示,正確佩戴和護理鏡片。此外,衞生署亦會於節日期間(例如萬聖節、聖誕節及新年),透過電視及電台廣播,向公眾宣傳「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信息。

  儘管如此,政府現正就規管醫療儀器草擬相關法例,當中將涵蓋隱形眼鏡的產品安全和品質方面。雖然非矯視性隱形眼鏡(例如只作裝飾用的隱形眼鏡)並不屬於醫療儀器定義的範圍,但由於這類隱形眼鏡的使用方法,以及對人體帶來的潛在風險與符合醫療儀器定義的矯視性隱形眼鏡相若,政府會考慮將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納入規管範圍內。若按目前正在草擬的立法建議,隱形眼鏡(矯視性及非矯視性)屬低中或中高風險級別的一般醫療儀器,有關儀器及其授權代表均須在衞生署註冊,而儀器的進口商及分銷商亦須領有相關牌照,方可於本地市場供應有關儀器。有關醫療儀器的授權代表、持牌製造商、持牌進口商、持牌分銷商或供應商亦須按衞生署要求呈報和調查有關儀器的醫療事故,以及執行符合衞生署要求的補救措施。食物及衞生局正積極與不同持份者溝通並聽取意見,期望能盡快在優化有關立法建議後將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