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辦公室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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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對行政長官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主動透露她已批准鄭若驊女士在出任律政司司長期間完成處理六宗仲裁個案的查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回應如下:

  根據受聘為主要官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第14條的規定,主要官員在任期內,除非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並符合行政長官所施加的條件或規定,否則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其他行業、商業、職業、商行、公司(私人或公眾)、商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公共機構或私營專業業務的工作(不論以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後董事、僱員或其他身分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有關工作)。相關規定的內容亦載列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

  就律政司司長的個案,正如行政長官早前表明,由鄭若驊女士願意接受邀請出任律政司司長,至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作出任命,整個過程極為緊湊。鄭女士須在極短時間作上任前準備,包括處理自己的資深大律師私人執業事務及其他原先已承諾擔任的多項事務,例如辭去多個本地及國際專業組織的職位和公職、推卻參與處理多宗本地及國際訴訟和仲裁個案等。然而,行政長官獲悉鄭女士正處理六宗接近完成的仲裁個案,須作特別處理。事實上,這六宗個案已完成審理,而鄭女士以仲裁員身份所負責的工作基本已經完成,僅餘下相關仲裁團隊最後擬定及公布仲裁結果。按現時進度,估計會在幾個月內完成有關工作。若鄭女士在現階段辭去仲裁員的職務,有違她作為仲裁員應負的責任,為仲裁雙方帶來極大的不便或損失,甚或不利於香港銳意發展成為區域性法律服務和解決爭議中心這政策方向。在不違反仲裁個案內容須保密的前提下,鄭女士表示這六宗個案並不涉及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這職位或任何香港公共組織,而仲裁過程中亦沒有觸及任何牽涉香港特區政府或律政司司長的公務事宜。經考慮上述因素及是次任命的特殊情況,行政長官已按上述規定批准鄭女士可在出任律政司司長期間完成處理該六宗仲裁個案。鄭女士就該六宗仲裁個案自本月六日起(即自她出任律政司司長之日起)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的收益將會悉數捐作慈善用途。

  此外,行政長官亦按上述規定批准鄭若驊女士在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仲裁與爭端解決項目本學年的春季課程中繼續擔任教學工作,為期約三個周末,不收取任何報酬。鄭女士早前已辭任該項目的主任及兼職教授,然而,為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她希望能完成上述的教學工作。

  鄭若驊女士在私人執業期間,曾持有一家私人公司百分之七十五股權及擔任該公司董事,為其資深大律師私人執業提供秘書處服務。由於就任律政司司長時間緊迫,儘管鄭女士已結束資深大律師私人執業,但尚餘一些雜項事務需要由上文提到的私人公司處理。該私人公司在完成手頭的工作後將會結業。繼行政長官按上述規定於一月五日給予鄭女士批准後,鄭女士已於一月九日辭任該公司董事;同日將其所有相關股權轉讓他人,轉讓手續預計在短期內完成。

  行政長官批准鄭若驊女士完成處理上述幾項事宜是基於實際及極特殊情況作出的合情合理安排。這安排並不會影響鄭女士擔任律政司司長所須履行的職務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工作,亦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行政長官給予鄭女士的批准已訂明她必須遵守的若干條件,包括遵從《服務條件說明書》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的所有規定,確保不會出現任何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若情況出現變化而導致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必須即時知會行政長官等。鄭女士已作出有關的書面承諾。

  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言人表示,根據可追溯的內部紀錄,過往亦曾有主要官員根據其受聘的《服務條件說明書》的規定,向時任行政長官申請在其任期內短暫從事公務以外的工作,並獲得時任行政長官的同意。



2018年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