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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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提出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以及將轉讓定價原則(即「transfer pricing principles」)納入《稅務條例》。

  經合組織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BEPS方案,打擊跨國企業利用稅務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就此,經合組織制定了BEPS的最低標準,並訂下評審時間表,要求國際社會合作。若未能符合BEPS的最低標準,有關國家或地區有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風險。世界各國已陸續在各自的稅制當中引入BEPS方案,香港也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承諾實施BEPS方案,並密鑼緊鼓地進行有關落實工作。

  特區政府對此事的取態是,在實施BEPS方案以達致國際標準的同時,我們需致力維持本港的簡單低稅制,以及盡量減低合規責任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構成的負擔,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實施相關建議。我們曾在二零一六年年底進行諮詢,有關實施策略獲得廣泛支持,現時的條例草案亦已吸納了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

  將轉讓定價原則納入《稅務條例》是《條例草案》的一項重要立法建議。轉讓定價是指相聯企業之間涉及商品、服務及無形資產交易的價格釐定。建議的轉讓定價原則訂明,如兩名相聯人士之間的實際交易條款有別於獨立人士之間的交易條款而令企業獲得稅項利益,便須調整該企業的利潤或虧損。稅務局現時依據《稅務條例》的一般條文,以及其釋義及執行指引,處理有關轉讓定價的事宜。為符合經合組織對打擊BEPS的最新規定,我們建議將轉讓定價的國際標準納入《稅務條例》,規定相聯企業之間在香港的交易須按獨立交易原則課稅。此外,我們建議引入行政罰則,確保企業遵守有關轉讓定價的規則。

  《條例草案》亦會落實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包括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規定及爭議解決機制。在國別報告方面,我們建議屬香港稅務居民的跨國企業最終母公司,須承擔提交國別報告的主要責任,集團每年總收入達68億港元(即經合組織標準所訂的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須向稅務局提交有關報告。有關申報安排適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我們亦會引入自願申報安排,讓相關企業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開始的會計期,自行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供稅務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另一方面,我們建議訂立法定爭議解決機制,取代現行依據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所訂立的行政機制,以便適時及快捷有效地解決涉及稅收協定的爭議。

  此外,為履行香港早前對經合組織及歐洲聯盟(歐盟)所作的承諾,以及符合BEPS方案的標準,《條例草案》將修訂個別優惠稅務措施,當中包括為企業財資中心、專業再保險及專屬自保保險等行業而設的優惠稅務措施。香港需要符合經合組織和歐盟就公平課稅方面的規定,以免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

  代主席,實施BEPS方案可顯示香港積極參與國際間的稅務合作和致力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對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聲譽十分重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能依時落實BEPS方案,履行香港的國際稅務責任。政府當局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