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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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四日)表示,房屋署(房署)打擊濫用公屋一向不遺餘力。最近有一名公屋住戶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隱瞞其擁有或管有房產,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公屋住戶在二○一七年五月向房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而沒有申報擁有或管有任何房產。其後房署調查發現該公屋住戶刻意隱瞞擁有或管有房產,市值評估為一千一百七十萬元。最終該名公屋住戶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案件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主審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罰款兩萬四千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即在填報任何資料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8年1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