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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投資協議》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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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框架下簽署的《投資協議》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投資協議》於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是內地首份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開放投資准入的投資協議。《投資協議》包括雙方對「非服務業」(包括製造業、礦業和資產投資)投資准入的實體義務承諾。除協議列明的26項不符措施以外,內地承諾給予香港投資和投資者享有與內地投資及投資者相若的國民待遇,更在特定部門給予香港較其他外資更優惠的市場開放。
 
  工業貿易署署長甄美薇說:「《投資協議》為兩地持續增長的投資活動,訂立促進和保護投資的措施,創造明確和穩定的投資環境,令《安排》更完善和全面。」
 
  為配合《投資協議》的實施,以及協助香港企業利用協議下的優惠待遇到內地開設業務或投資,工業貿易署(工貿署)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會為有關企業簽發《香港投資者證明書》。有關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的程序和要求可參閱由工貿署發出的《致投資者通告》(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nti/i_maincontent.html)。
 
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