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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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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及4,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及六月分別巡查銅鑼灣富明街及中環雲咸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雲咸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17及19項條件。

  至於牌照處人員調查富明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和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並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9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7年1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