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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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二月十四日)於北京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文本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保安局局長:多謝各位傳媒朋友來到這裏,今日我們在公安部與公安部的官員就通報機制新安排的討論是順利而且有成果的。我們亦達成了協議,剛剛亦都簽署了新協議,簽署儀式亦獲得行政長官及公安部部長的見證。新安排的目的就是通報兩地居民,如果在對方的地區受到刑事強制措施、檢控或者非自然死亡,我們向對方通報。
 
  今次的新安排有幾方面的改善及完善的措施,首先在時限方面,我們第一次說清楚在通報機制內的時限要求,一般的案件我們要求在七個工作天之內通報;如果是重大或者複雜的案件,就在14個工作天之內通報;如果涉及恐怖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就是30個工作天之內通報。我們都加入了一個查詢的機制,就是如果相信沒有通報或者(有)任何懷疑,我們可以向對方提出詢問,收到詢問之後,在30天之內回覆。
 
  在通報的內容,今次亦講得很清楚。除了有關居民的個人資料之外,我們要求提供犯案人(士)所犯的罪名以及法律基礎,亦要求提供扣留地點等等。通報的範圍明確說明內地可以向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部門都已加入,這些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及檢察機關;香港的部門就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海關,今次亦加入了廉政公署。通報的渠道亦說得很清楚,內地的通報單位是公安部、港澳台辦;香港的通報單位是警務處的警務聯絡科。我們亦准許如果案件由檢察院處理或者海關的案件,是可以直接向香港的單位通報,而公安部亦授權上海市公安局,以及廣東省公安廳可以直接向香港的單位通報。
 
  通報機制在二○○一年開展,今次的新安排大家同意在二○一八年二月一日就會生效,取代現有的通報機制。我今次到訪北京亦都拜訪了國家原子能機構,我與國家核應急辦主任王毅韌先生見面,雙方交流了核應急方面的工作經驗。王主任亦向我介紹了國家在核應急以及核管制方面的一些制度,我亦向他介紹香港這方面的工作,亦向他講述我們下星期在香港將會舉辦的大亞灣事故應變演練。我邀請了核應急辦的同事出席並參與作為觀察員,給予一些專家意見。
 
記者:今次機制是否因應林榮基及李波事件而作出這樣的處理方法?另外想問,例如林榮基及李波,這兩個個案在新的機制下屬哪一個類別?是七日、十四日還是三十日?為何要這樣分類?為何要分三類?
 
保安局局長:首先通報機制,剛才我都說了,在二○○一年開始生效。在上年,即是生效了十六年。機制用了十六年,我們都覺得是一個可以檢討的時候。所以雙方在上年開始了這方面的討論,而亦開了兩次會議交換意見,達成今次新安排的協議。今次新安排加入時限方面的要求,就是希望更加清晰和更有效率地去通報有關的案件。一般的案件我們希望能夠盡快通報,所以就在七個工作天之內。但是我們亦要面對一些實際情況,一些重大和嚴重的案件是需要時間去處理,所以我們的新安排有清楚列明普通的案件是七天;而嚴重和重大的案件,就要十四個工作天;更嚴重的需要三十個工作天。
 
記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涉嫌恐怖犯罪活動都是新加的,想問問為何會加這兩個事項,與二十三條其實有沒有任何關係?
 
保安局局長:現有的安排其實都涵蓋所有的刑事案件,不過我們今次更加明確說出哪一些案件在甚麼時限下通報。因為現有的安排,我們是指切實可行的時間內通報,今次我們明確講出不同案件因為處理上的需要,我們定出有關的時限。
 
記者:剛才都有其他記者問過,例如林榮基事件,在七日、十四日、三十日裏,是屬於哪一個級別?第二條問題就是想問剛才會上有否討論到林榮基事件是否顯示出舊有的通報機制有失效的情況?最後想問,甚麼是危害國家安全?定義是甚麼?有否一些例子?
 
保安局局長:個別的案件我不作討論。在新安排下,按案件的實際情況,我們會視乎它的性質而要求在七個工作天、十四個工作天,還是三十個工作天去處理。至於甚麼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屬內地的法律,所以法律的實際條文,可能你要向內地的有關單位去查證。
 
記者:去年六月林榮基開完記者會後,特首便去信要求中央檢討兩地的通報機制。所以想問問像林榮基的事件,他所提出的一些指控,它是屬於哪一個分類?七日、十四日、還是三十日?我見到其實通報機制都有提到,國安部門其實都包括在這個機制入面,例如林榮基提出指控的中央專案組,是否屬於今次通報機制的適用範圍?
 
保安局局長:現有的安排,其實國家安全機關都在體制裏面。所以我們今次真正加入的部門是香港的廉政公署。每一件案件都要按它的實際情況去判斷屬於哪一個類別。新安排之下,我們會按新安排去處理,我不去討論每一個案件的實際情況。
 
記者:局長你會否認為今次新的安排是可以杜絕剛才其他記者問的一些個案的發生?除了剛才說的專案組之外,例如軍方、武警,是否所有內地涉及刑事案件都可以透過這個通報機制去通知香港?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指出在這個通報機制之下,涵蓋四個內地的部門,並不涉及軍方部門。第二就是我們的通報機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兩地居民,如果他在另外一個地區,受到刑事強制措施,讓他的家人知道,而可以採取一些例如法律上維護他權利的一些措施,例如請律師等等,所以整個通報機制你可以看到我們涵蓋了除了刑事強制措施,還有非自然死亡。即是說香港的家人如果沒有當事人的消息,這個通報機制就會可以通報到,令他知道自己的家人是安全的,因為如果他在內地沒有消息,而是因為涉及一些刑事犯罪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他都在一些執法部門的監管之下,第一,他的去向,家人會知道。第二,如果家人是希望去保障他的法律權益,可以替他請律師。我們最主要是為了保障香港居民方面法律上的權利。
 
記者:昨日有報道指台山核電站有一些新組件測試時有破裂的情況,今日到訪原子能機構時有沒有談過這個問題?你就此有沒有回應? 
 
保安局局長:國家核安全的機關很明確指出任何一個核電站必須確保安全運作,才會獲批准運作。至於台山核電站的運作情況都必須由內地有關單位肯定其安全才可以獲批准運作。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