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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動物福利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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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行政長官早前在其社交媒體官方網頁上承諾,她和相關同事往後會關心多些動物權益,行政長官及相關決策局會如何落實該承諾;

(二)政府會否於來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增撥資源予相關決策局及政府部門,以加強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本人過去多次建議將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政策範疇,由食物及衞生局轉交環境局,以便環境局負責制訂所有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相關政策,以維護生物多樣性,以及加強環境保育及可持續發展,政府內部有否就此進行討論或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現時當局實施了多少項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措施,以及該等措施的詳情及每年所涉公帑為何;

(五)當局會否研究擴大現時與民間團體合作的規模,以加強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工作;當局會否邀請和資助民間團體進行研究和試驗,吸納民間智慧和採用由下而上方式提出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會否考慮訂明遺棄動物屬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以及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相關罰則,以遏止該等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當局於上月二十二日回覆本會議員所提質詢時表示,預計在明年內完成有關將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檢討,當局會否盡快公布建議的條文,以及預計何時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

(八)漁農自然護理署會否考慮容許市民直接從其轄下四個動物管理中心領養動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鑑於根據現行「可暫准原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在取得房屋署批准後,可繼續飼養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房屋署會否考慮放寬該規定,准許其他租戶飼養狗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後,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政府一直十分重視動物福利,並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推展動物福利及管理工作,包括:

(i)加強公眾教育:公眾教育對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至為重要。為此,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成立了專責隊伍,擬訂和實施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計劃,推廣「做個盡責的寵物主人」和妥善照料動物的信息,勸喻市民不要遺棄寵物和不必要地把寵物送交政府處置,強調有需要為狗隻領牌和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提倡為寵物絕育的好處;

(ii)處理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漁護署聯同警務處、相關政府部門和愛護動物協會自二○一一年起成立了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就有關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工作緊密合作,互相支援,並改善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或投訴的處理工作;

(iii)妥善管制動物售賣:為進一步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 政府已於去年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繁育及售賣狗隻活動。漁護署正根據該規例實施新的發牌制度,並向觸犯相關法例的寵物主人及寵物售賣商採取執法行動;

(iv)妥善管理流浪動物: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確保在香港社區內,人與動物能夠和諧共存。在保障動物福利的同時,我們亦會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動物(尤其流浪動物)可能引致的滋擾和公共健康問題,保障本港的公眾衞生和安全。為此,漁護署正協助相關動物福利機構落實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以及與相關動物福利機構及地區合作,實施管理流浪牛的長遠策略,包括捕捉、絕育、放回或遷移流浪牛隻;

(v)預防及監控狂犬病:由於俗稱「瘋狗症」的狂犬病是一種致命的疾病,可經由寵物傳給人類,漁護署一直推行一套綜合計劃預防狂犬病傳播,當中主要的工作包括為狗隻進行狂犬病防疫注射。依據《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亦會為狗隻畜養人提供簽發牌照及狗隻植入晶片服務,以監察寵物狗隻數目及健康;

(vi)與動物福利團體建立密切的夥伴關係:漁護署一直與多個動物福利團體緊密合作,並向他們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以推展促進動物福利的服務。有關合作包括動物領養服務;為經由相關動物福利團體安排而獲領養的動物免費提供絕育服務;舉辦有關動物福利及管理的活動、講座、展覽等;邀請動物福利團體代表參與漁護署的動物福利諮詢小組,為流浪動物管理、公眾教育、草擬指引等動物福利事宜提供意見;及

(vii)實施加強推廣動物福利的其他相關措施:漁護署在今年十月委聘了承辦商展開一項研究,檢測在本港巿場出售的寵物食品安全,以讓署方可以掌握實際市面上寵物食品的情況,進而評估其安全是否構成問題。有關研究預計需時三年完成。

  為進一步加強維護動物福利的工作,政府在今年十月公布的《施政綱領》中提出了新措施,承諾檢視與動物福利有關的現行法例,以及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此外,漁護署亦會就飼養不同的動物,例如狗、貓、爬蟲類及小型哺乳類動物等,着手編寫相關飼養守則,提高市民飼養動物的知識,以保障動物的福利。同時,漁護署和警務處會與愛護動物協會和相關動物福利機構通力合作,合力就懷疑殘酷對待動物個案進行調查及檢控工作。

     在二○一七/一八年度,漁護署為上述工作預留了約5,500萬元,而下年度《財政預算案》則正在草擬中。

(三)有關動物福利、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範疇在本港由不同條例所規管。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主體法例,主要涉及禁止與懲處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以及規定動物主人或畜養人必須履行的責任。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旨在於香港施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透過各締約成員政府間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野生動植物種的持續利用不會因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導致瀕臨絕種或滅絕。有關動物福利的考量與維持生物多樣性及保育有所不同,並分別由食物及衞生局和環境局負責,現時並無計劃就上述分工作出變動。

(五)多年來,漁護署一直與多個動物福利機構合作,促進動物福利和推廣更妥善管理動物。考慮到大部分動物福利機構屬非牟利性質而且資源有限,政府一直有向這些動物福利機構提供資助以支持他們的工作。資助計劃於二○一一年推行以來,漁護署共接到56宗由17個動物福利機構提交的申請,並在過程中歡迎及適當吸納他們提出的建議。漁護署會繼續加強與動物福利團體的合作,並密切監察資助計劃的實施情況。

(六)政府於二○○六年曾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所訂定的罰則水平作出修訂,將違反《條例》所禁止行為的罪行,最高罰款由5,000元大幅提高至200,000元,最高監禁刑期則由六個月大增至三年。政府曾參考其他國家/地方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確定《條例》所訂定的最高罰則比大部分這些地方為重。在根據《條例》而定罪的案件中,視乎案件的情況及嚴重性,法庭曾頒布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6個月,而日前亦剛有一宗案件被法庭判處監禁12個月。另外,根據現行的《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在檢視與動物福利有關的現行法例時,政府會一併就遺棄動物方面進行檢討。

(七)有關把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政府預計在二○一八年內完成有關檢討。政府會於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並適時諮詢立法會的意見。

(八)領養動物服務涉及評估領養人及其家居環境是否適合領養,以及跟進領養人有否妥善照顧該動物,由具有相關經驗和領養人網絡的非牟利動物福利機構提供有關服務是較妥善的做法。現時,漁護署共與19間動物福利機構合作安排領養被遺棄或被放棄飼養的動物,它們分布於本港不同地區,為有興趣領養動物的市民提供方便的領養服務。漁護署轄下的四所動物管理中心,負責預防狂犬病、動物檢疫及執行相關法例的工作,現時中心的地方及配套設施並無包括提供動物領養。

(九)公共屋邨人口稠密,飼養狗隻可能會影響環境衞生及對租戶造成滋擾。因此,除了(i)按「可暫准原則」(註一)所容許的狗隻和(ii)服務犬(註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公共屋邨一律禁止養狗。房委會在二○一六年的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採集了約5 000個公營房屋住戶有關公屋飼養狗隻的意見,結果顯示大部分受訪者反對放寬飼養狗隻安排。因此,房委會沒有計劃放寬規定,准許一般租戶飼養狗隻,以保持公共屋邨的居住環境寧靜和清潔。

註一: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二○○三年通過推行一次性「可暫准原則」安排,容許租戶繼續飼養於二○○三年八月一日之前已在公屋單位內的小型狗隻,直至該狗隻自然去世為止。

註二:服務犬包括視障租戶所養的引路犬,以及有強烈特殊需要,以狗為伴作精神支柱的租戶所養的伴侶犬。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