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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十二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安排及《議事規則》第91條的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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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就十二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的安排,以及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提出議案的裁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時的發言:
 
  上星期我透過秘書處諮詢議員關於今個星期延長立法會會議時間的意見。多數議員都同意,於是我通知了大家今個星期的會議安排;即是除了星期三與星期四外,今個星期五、星期六及下星期一(即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及十八日)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將會預留時間舉行立法會會議,直至完成審議修改《議事規則》。
 
  就處理修改《議事規則》的12項擬議決議案和23項修訂議案,若計算議員辯論及表決時間,我早前講過大概需要用30小時,所以如果大家善用(議會)時間,其實星期三、星期四可以大致完成審議,但我仍多預留30小時,以備不時之需。
 
  正如大家在上星期的會議可以看到,有議員不斷要求點算法定人數、不斷提出規程問題,亦多次打斷其他人的發言,甚至單是秩序問題三度暫停會議已經消耗了3.5小時,議員不是作實質辯論。相信公眾對我們的議事質素和時間如何運用,自有公論。
 
  由今個立法會會期開始,立法會未能通過任何一項法案,很多經濟、民生,以至本港履行國際責任而須修改法例是急需我們處理的。我呼籲議員善用(預留的)議會時間,就議案進行辯論,以履行議員的職責。我期望聖誕節前可以完成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在新的一年,立法會將恢復正常運作,然後便可以處理其他事務。
 
  另外,星期五在內務委員會討論了97項暫停執行數條《議事規則》的程序議案,但未能達到共識,甚至連應否以表決來反映內會意見也有爭論。在考慮過相關因素及立法會一貫做法後,我決定不批准這97項議案。
 
  有議員認為只要給予12天預告,我就必須將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的議案放上大會議程。我想就這點說明一下。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及《議事規則》第19條,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職權去主持立法會會議,以及決定議程。正如我在十二月一日回覆議員時說到,《議事規則》的目的是規管立法會會議的程序,全體議員必須遵守。過往有個別議員,在提出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的議案前,都獲得內會同意或在議員之間先達成廣泛共識,主席才會考慮是否列入議程。這做法行之有效,亦符合《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規定。
 
  況且,大家試想想,現時在內會或議員之間毫無共識的情况下,若我批准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這97項、極大量的程序議案,將會有甚麼後果呢?以每項辯論用10小時來計算,議會就需用接近970小時來處理這批議案。立法會一年的會議時間大約600小時,那麼今年餘下來的時間,甚至連下一至兩個年度的(立法會)都只能處理這批大量程序議案。這是否一個我們履行《基本法》所定職能,以及有效運作(的立法會)呢?
 
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