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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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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被法庭判處罰款八萬四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員到港島白建時道一幢獨立屋視察時,發現樓宇後面、天台上及樓梯蓋頂上加建了若干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處所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其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重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