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房委會提供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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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答覆:

問題:

  二○○五年,終審法院在盧少蘭訴香港房屋委員會一案中裁定,根據《房屋條例》第4(1)條,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有責任「確保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其後,房委會將轄下公共屋邨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展」)。領展於上月二十八日公布已簽訂協議出售17個商場,當中絕大部分為房委會先前拆售的商場。有不少公屋居民表示憂慮,商場新業主會大幅提高鋪位租金,令售賣日常用品的店鋪被奢侈品店鋪取代,以致居民需跨區購買日常用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主動向領展了解其出售商場的詳情,並評估此事對公屋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作出了解及評估;

(二)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定期檢視房委會是否已履行其在法例下須確保提供有關設施的責任;有否制訂機制,當發現房委會已拆售的商場沒有提供足夠的設施,以致房委會未完全履行該責任時,在有關屋邨提供所欠缺的設施;及

(三)鑑於行政長官在競選時曾向傳媒表示,領展是政府面對的「三座大山」之一,但可從制訂相關政策上作出改善,政府有否制訂政策,紓緩領展出售商場對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若有,政策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譚文豪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五年透過領匯(現稱領展)分拆出售180項非住宅物業,讓房委會能夠更專注履行其提供資助公共房屋的職責,並透過分拆出售設施所得的收益,改善房委會中短期內的財政狀況,亦考慮到有關商業設施由私營機構以商業原則經營,可提升營運效率。

  終審法院在二○○五年就一宗有關上述出售物業事宜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決時,已裁定房委會的分拆出售計劃,符合《房屋條例》第4(1)條所訂明的房委會的宗旨。第4(1)條要求房委會確保向有關人士提供房屋和「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房屋的康樂設施」,並不代表房委會本身必須為直接提供者;倘已備有該等設施,則即使該等設施由第三者而非由房委會提供,房委會亦已確保提供該等設施。在作出裁決前,終審法院已知悉領匯會採用市場主導的商業運作模式,營運有關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而房委會當時採用的營運模式,未必與私人機構的做法一致。終審法院亦知悉,在領匯上市後,有關設施的運作情況或會有所改變,例如令商戶的行業組合有所改變。

  領展自上市後已是一間私營機構,政府及房委會沒有持有領展的任何基金單位。領展的經營方針和日常運作,完全獨立於政府及房委會。與一般私人業主一樣,領展及其他拆售物業的業主受到相關法例和地契條文所規範。舉例來說,物業用途須符合由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和公布的法定圖則;加建及改建工程須按《建築物條例》審批等。在地契限制方面,地契條款一般都會列明有關地段的土地用途,包括規定若干樓面面積需要用作提供商業、住宅、教育、社會服務等設施及停車位數目。業權人(包括已轉讓物業的新業權人)必須遵守相關地契所載的條款,除非已就有關條款申請及取得豁免。

  相關物業的買賣契約亦設有若干限制性契諾,規定相關業主在特定條件下,商業和停車場設施只可整項出售,而不能分拆個別商舖及停車位出售。契諾亦規定有關業主,必須以由房委會訂定的優惠租金或一半巿值租金出租指定單位予獲教育局、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指定機構提名的非牟利團體,作教育、福利或社區設施用途。業主不得額外收取管理費,否則房委會會視之為違反契諾。

  只要符合法例規定及地契條文,政府不能干預業權人合法使用其物業的權利。同樣,只要有關業主不違反與房委會訂立的上述契諾,房委會不能亦不會干預有關業主的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包括出售物業,以及其租務安排等。然而,若證實相關業主違反任何法規、地契條文,或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則相關政府部門及房委會必定嚴肅追究及採取相應行動。

  過去政府曾在不同場合提醒領展遵守其法律責任,除了領展本身須遵守各限制性契諾,當轉售這些拆售物業時,領展亦須妥善向買家說明有關限制,並確保相關的轉讓契約或其他法律文件包含了這些限制性契諾。

  公營房屋的居民作爲社會大眾一部分,他們的購物、泊車、社區服務等需要,透過多種途徑得到滿足,包括各種公營或私營機構提供的設施。正如上述,私人業主只要符合法例規定及政府地契條文,政府不能干預業權人合法使用其物業的權利及其商業決定。

  在公眾街市方面,在聲稱相關設施不足的地區,政府會研究興建新公眾街市的需要及可行性。

  在泊車需求方面,《施政報告》指出,政府會採取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因應各區的情況增加泊車位供應。政府提供泊車位的政策,是盡量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以及在整體發展容許之下提供適量的私家車泊車位。現時,運輸署主要透過要求新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內提供所需泊車位數目,及物色合適的政府用地作短期租約停車場用途,以應付各區泊車位的需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因應各類發展項目本身的特定泊車需求,建議相關泊車位數目的供應標準與指引。現時,各類項目發展者(包括房委會及私人發展商)須按《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指引提供作其項目本身使用的泊車位。

  在社會福利服務和設施的規劃方面,一般來說,社會福利署會考慮各區的需要、福利服務的整體需求、不同福利設施的面積要求、各區用地的位置及其交通便利程度、發展參數和局限(包括噪音、空氣質素等環境因素)、地區人士的意見等,訂定合適的福利設施組合,以配合地區服務需求,並照顧社會整體的需要。

  另一方面,房委會在規劃新建屋邨時,會考慮政府的相關政策及規劃要求,制定屋邨的零售及泊車位設施,並會在過程中考慮擬建屋邨的規模、鄰近商場、零售及泊車位設施的供應等因素,和諮詢相關機構,如區議會的意見。房委會亦會按需要在規劃階段委託顧問進行零售設施研究,為新建屋邨釐定合適的零售設施及同時考慮有關設施在營運和財政上的可行性及適切性等。截至今年九月底,房委會轄下約有174萬平方米的非住宅設施,其中超過百分之六十是用於福利及社區設施,以及商鋪及街市檔位。另外,房委會轄下有151個停車場,合共提供約30 000個泊車位。由於公共屋邨地方有限,房委會在確保居民有足夠公共空間以供流通及休憩的前提下,會盡量平衡居民對不同設施的需求,在可行的情況下考慮增設非住宅設施,為居民提供各類社區、教育、福利及零售設施。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