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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規管和促進金融科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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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現行與金融相關的法例是以傳統金融活動為藍本來制定,因此未能配合目前的金融科技發展。故此,初創公司經營金融科技業務,例如提供區塊鏈加密技術應用或加密貨幣的交易平台、進行首次代幣發行(即initial coin offering,下稱「ICO」),以及開設虛擬銀行時,容易誤墮灰色地帶因而違法。此外,有金融科技初創公司被銀行在沒有明確理由下凍結其帳戶或拒絕其開立新帳戶申請,以致其日常運作受到影響。他們又指出,香港在規管和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方面,已落後於新加坡和日本等地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就規管ICO發出明確的指引,以清晰界定ICO的發行平台、財務顧問及交易平台各自的法律責任和要求,以及訂明ICO受香港證券法例規管的細節,以保障參與ICO活動人士的權益;

(二)當局會否參考日本的做法,設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發牌制度,並訂明該等交易平台每年的帳目必須由核數師審計、平台須遵守反洗錢法例,以及平台須強化用以辨識及認證顧客身分和有助防止洗錢的「認識你的客戶」(即「KYC」)程序等,以提高該等交易平台的透明度及保障其客戶;及

(三)鑑於香港金融管理局於今年九月表示,會就引入虛擬銀行的事宜諮詢銀行界人士,該局會否就此議題諮詢本地從事金融科技的初創公司和從業員,以及會否研究在引入虛擬銀行時,除准許傳統銀行和受監管金融機構的附屬公司參與提供虛擬銀行服務外,促進本地及海外的創科企業參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推動金融科技方面,政府一方面致力促進金融創新,同時亦必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問題中提及幾個牽涉金融科技的範疇,包括首次代幣發行(簡稱ICO),加密數碼貨幣及虛擬銀行,政府一直有密切留意這幾方面在香港的發展情況。

  問題中提及新加坡就ICO的做法。就此,我們留意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近期發表的聲明及指引,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今年九月五日發出的聲明,兩者在性質上基本一致,都是提醒市場參與者,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和情況,現行的金融監管法例可以適用於這些活動。

  香港證監會的聲明指出,如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涉及「股份」、「債權證」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會被視為「證券」。在此情況下,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新加坡對ICO的規管與香港相類似,若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屬資本市場產品,將受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監管。

  至於問題中提及日本的做法,則牽涉加密數碼貨幣交易平台,而非ICO。就此,我們留意到日本當局將加密數碼貨幣視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並將其交易平台納入規管。這個做法相信是考慮到加密數碼貨幣在日本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有關情況在其他市場並不一定適用。香港以外,英國和新加坡等市場都沒有類似的做法,而中國內地和俄羅斯更禁止加密數碼貨幣交易平台在境內運作。

  事實上,因應不同市場的發展情況,各地的監管機構就ICO和加密數碼貨幣的監管採取不同的處理手法。有個別監管機構採取全面取締,亦有監管機構在現行的監管制度下作出規管。據了解,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最近亦有就ICO作出詳盡的討論。IOSCO對ICO高度關注,鼓勵成員之間加強溝通,並密切留意未來的發展。

  就香港而言,我們過往已多次指出,數碼代幣並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並沒有實物或發行人支持。這些虛擬商品價格波幅非常大,並不具備成為支付媒介或電子貨幣的條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曾多次提醒市民,虛擬商品不受金管局監管。基於其高度投機性,金管局也多次呼籲市民要加倍小心有關風險。證監會聯同投資者教育中心亦特別呼籲投資者注意ICO所涉及的潛在詐騙及投資風險。由於ICO的運作是在網上進行的,在香港可能沒有營業點,因此投資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我們將來會加強公眾教育,讓公眾明白當中涉及的風險。

  另外,我們亦留意到虛擬商品具有匿名交易的特點,會構成潛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金融監管機構已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審慎評估與虛擬商品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在與虛擬商品計劃或業務有關營運者的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持續嚴格遵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

  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ICO和加密數碼貨幣在香港的發展情況,並透過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例如IOSCO,與各地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

  就問題(三)在推動虛擬銀行方面,金管局參考了一些海外經驗,認為不設實體分行的虛擬銀行在商業上和技術上是可行的。考慮到虛擬銀行的出現能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為客戶帶來新體驗,並有助落實普及金融,金管局在今年九月公布一系列推動香港發展智慧銀行的措施中,亦包括在香港引入虛擬銀行。目前相關工作已經展開,過程中金管局亦有諮詢本地科技公司及海外機構的意見。

  根據《銀行業條例》下現行發牌制度,不論金融機構或科技公司,只要符合發牌條件及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都可申請成為銀行,經營虛擬銀行業務。

  多謝主席。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