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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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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一女及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二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500元至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分別巡查銅鑼灣富明街及灣仔灣仔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富明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及20項條件。
   
  至於灣仔道的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女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